代理人抢注商标中的类似商品认定--突破商品分类、从严打击恶意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73行初6611

    原告:霍威狮有限公司,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普雷斯顿区高尔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威廉·莱尔·耐高,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唐山金网渔业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窝洛沽镇李庄子。

    法定代表人:李井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乐乐,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21]0000262120号关于第25331347“GRUNT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2419

    开庭审理时间:2023516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伪装网;渔网;网线;捕动物陷网;网织物;网;捕鱼用围网;鱼类养殖用网箱;动物喂食用网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诉争商标在绳索商品上的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原告的其他理由缺乏依据。综上,诉争商标在绳索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诉称:一、原告委托第三人生产的商品包括绳索商品;二、绳索是原告境外商标与一并保护的商品,第三人应当知道绳索属于原告的商标权利;三、第三人抢注诉争商标后,对原告及其委托商进行恶意敲诈。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答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25331347

         3.申请日期:2017714

    4.专用权期限至:2028727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22类):绳索;伪装网;渔网;网线;捕动物陷网;网织物;网;捕鱼用围网;鱼类养殖用网箱;动物喂食用网;

    二、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告“GRUNT”商标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商标证及翻译件;2.上海溪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墨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域名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3.第三人的企业信息;4.第三人受托加工的“GRUNT”货物网产品图片;5. 2011-2014年间上海鲁普公司与第三人的部分合同及发票;6. 2013年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7.第三人与上海墨润公司2016年的发票、采购合同;8.使用GRUNT商标的授权书及翻译、OEM合作协议书、上海墨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授权书;9. 2017年报关单、提单、发票;10. 上海鲁普公司与第三人邮件及附件;11. 第三人发给原告的邮件;12.原告、第三人的域名信息;13.中国黄岛海关扣留决定书;14. GTO商标为国外排球网证据等。

    诉讼阶段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20)0211民初26550号关于GRUNT商标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书(简称26550号判决书);2(2021)02民终10531号关于GRUNT商标侵权案的二审判决(简称10531号判决);3(2022)鲁民申2888号关于GRUNT商标侵权案的再审裁定;4.第1265839“GRUNT”商标证境外公证认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件(2020)沪闵证经字第3292号;5. 1646535“GRUNT”商标证境外公证认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件(2020)沪闵证经字第3293号;6.上海溪晋公司域名证书时间戳认证;7.上海默润公司域名证书时间戳认证;8. 20161031日上海鲁普公司与第三人邮件时间戳认证;9. 20161129日上海鲁普公司与第三人邮件及附件打印图片时间戳认证;10. 20161213日上海鲁普公司与第三人邮件及附件打印内容时间戳认证;11. 2017626日上海墨润公司与第三人邮件时间戳认证;12. 20161221日间泰安市汇航工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发票及报关单;13. 2017112日上海墨润公司与临安昌靖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发票及报关单;14. 2017221日上海墨润公司与建德市达威电器工具厂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及报关单;15. 2017221日上海墨润公司与建德市达威电器工具厂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及报关单;16. 2017428日上海墨润公司与建德市达威电器工具厂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及报关单。

    另查一,原告原名称为霍威狮进口(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01626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另查二,根据26550号判决书载明,原告于2008104日在澳大利亚注册了GRUNT商标,核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绳等商品)及第22类(绳索、登山绳等商品)商品上,商标号为1265839。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 02 81 04日。2014911日,原告在澳大利亚注册了GRUNT商标,核准注册在第22类(绳索、登山绳等商品)商品上,商标号为1646535。第三人与上海溪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鲁普耐特绳网有限公司,20161228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现名称)自2011年以来就存在合作关系。上海溪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人生产货物网等产品上使用GRUNT商标。上海溪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从第三人处购买上述产品后,再出口到澳大利亚。

    另查三,根据10531号判决书载明,20161012日,原告授权上海墨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GRUNT商标进行印刷。1013日,上海墨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第三人拥有GRUNT标签的印刷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评申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在绳索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本案中,原告的被授权人上海溪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墨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因此第三人与原告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适用的主体。根据在案证据,第三人与上海溪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墨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二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既已委托第三人在中国境内生产“GRUNT”品牌货物网等商品,第三人理应明知原告在先使用“GRUNT”商标的相关情况。原告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体现在货物网等商品上,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绳索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存在较大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被诉裁定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结论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本院在采信原告诉讼新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撤锱被诉决定,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0000262120号关于第25331347“GRU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霍威狮有限公司针对第25331347“GRUNT及图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霍威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霍威狮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唐山金网渔业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  

人民陪审员   郑娟娟

人民陪审员   杨永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李昊洋

 

 


 

法院网
仲裁委员会
司法局
首都律师2
商标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