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律师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我所律师开展的主要诉讼代理业务包括:
一、刑事诉讼
1.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请诉讼代理人。
2.刑事审判阶段的刑事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自诉案件的刑事代理: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况下就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
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三、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主要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我所律师在承办商标确权争议行政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方面有一定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