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品生产商对经销商的虚假宣传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民终40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仁川广域市富平区洗月川路211(清川洞)。
   授权代表人:宋镐根,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韩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城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吕顺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钦,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道19-5号。
   经营者:丘富裕,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西县南山镇西友村委大隆村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广东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剑,广东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志园公司)、上诉人东莞市韩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芝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以下简称荣富达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养志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孙涛,韩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钦、王国强,荣富达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养志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查明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的主观恶意情况。1.韩芝公司抄袭、摹仿养志园公司多枚商标。2.韩芝公司在无效宣告中关于其使用“”的答辩理由与其使用宣传“YG”攀附养志园公司商誉的行为明显矛盾,其恶意明显。3.韩芝公司冒用由养志园公司建立的“YG”与的对应关系。(二)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构成商标侵权。1.一审判决对商品类别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丝攻”产品不涉及“刀具”,是第8类项下的商品项目而非第7类。2.一审判决对韩芝公司商标权利基础的认定错误。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优先保护养志园公司的禁用权,认定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构成商标侵权。(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认定“不存在认驰必要性”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四)“YG”构成养志园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一审判决对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使用“
”“YG”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漏判,对荣富达经营部这一主体存在漏判。(五)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涉案行为侵犯了养志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权,且属于擅自使用养志园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竟争。一审判决仅基于虚假宣传行为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应予以纠正。
   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辩称:养志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不构成侵权。
   韩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养志园公司对韩芝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韩芝公司对荣富达经营部的宣传并无合意,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荣富达经营部店员的陈述与其无关。2.韩芝公司宣传、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应受保护,养志园公司经营的商品侵害了韩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依法受到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3.荣富达经营部称其为养志园公司的商品经销商并无不当,且销售时间不长、数量不多,一审判决酌情确定赔偿15万元,明显过高。
   养志园公司辩称:韩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荣富达经营部述称:荣富达经营部不构成侵权。
   荣富达经营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养志园公司对荣富达经营部的诉讼请求;2.由养志园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荣富达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合法来源于养志园公司的经销商东莞市友晟机械五金公司或第9658021号注册商标权人韩芝公司。因此荣富达经营部经销养志园公司的YG产品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养志园公司辩称:荣富达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养志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养志园公司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商标的驰名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商标的侵权商品,删除韩芝公司在其经营的1688网“韩芝官方旗舰店”网店上所有使用的带有“”标识侵权产品页面及内容,删除荣富达经营部在其“接单客服”微信号中所使用的带有“”标识的内容,停止在宣传材料中使用“
”标识;2.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养志园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停止侵犯养志园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停止针对养志园公司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在《中国工商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以及韩芝公司在1688网“韩芝官方旗舰店”网店的首页、荣富达经营部在“深圳YG总代理(接单客服)[微信号:RongFuFA888888]”的微信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养志园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4.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赔偿养志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共计200万元(含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养志园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
   第1976089号“
”商标注册权人为Y.G-1(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转让给养志园公司,该商标注册在第7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机床;机床专用零部件;立铣刀(机器部件);工具支撑装置;套爪(机器部件);键槽铣刀;槽磨床(商品截止),该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4月14日经续期至2023年4月13日。
   第2015103号“
”商标注册权人为Y.G-1(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转让给养志园公司,该商标注册在第8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工工具;立铣刀(手工具);铣刀;切割工具(手工具);钻(手工具);螺丝攻(手工具);铰刀;钻头(手工具)(商品截止),该商标目前的有限期自2003年1月21日经续期至2023年1月20日。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20)深龙华证字第2224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15日,养志园公司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前往东莞市莞樟路寮步段1042号之五韩芝精密工具店铺内,养志园公司代理人向该店铺购买了商品(丝锥)四件,并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了该商品的价款后取得所购商品,该商品销售人员提供了收款收据一张,并在购买过程中对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该商铺展示有大量带有“
”标识的商品。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2020)深龙华证字第2223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15日,养志园公司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东方大道荣富达数控刀具店铺,养志园公司代理人向该店铺购买了商品(丝锥)四件,并通过微信的方式支付了该商品的价款后取得所购商品;该商铺销售人员提供了收款收据一张。在购物过程中,养志园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员提供的手机自带录音程序对购物过程中的对话进行录音。公证人员在其购买过程中对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该店铺门口展示有“
”标识产品。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并对手机录音导出刻录成光盘附于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录音文件记录了该店铺店员陈述,称其店铺系韩国的YG深圳分代理,销售的丝锥商品系韩国进口的YG,与东莞韩芝负责各自区域。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01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6日,养志园公司代理人向该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启动360浏览器,在该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s://detail.1688.com/offer/601925868555.htm1?spm=a2615.7691456.
autotrace-offerGeneral.19.
612c1713MnrTZS进入该页面后显示店铺名称为“HAZ/韩芝官方旗舰店”,经营批发刃具、丝攻、钻头、特殊钢等产品。该网店销售带有“
”标识的丝攻,价格20-50.4元,并展示了韩芝公司的基本信息。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386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16日,养志园公司代理人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使用公证处手机点击微信应用,输入账号并用短信验证码登录,进入相应界面后点击“通讯录”并搜索关键词“深圳”,选择联系人“深圳YG总代理”查阅双方聊天记录,后依次点击浏览其朋友圈内容。公证书内容显示:该联系人位置在宝安区东方大道19号田洋一路,并陈述其系韩国“”深圳代理,其朋友圈展示大量带有“
”标识商品。
   韩芝公司当庭认可公证购买实物是其制造、销售的,标注了YG标识以及其作为厂家信息,荣富达经营部当庭认可公证购买实物是其销售的。
   韩芝公司认为,手用钻头和丝攻都是销售的,关于手动的商品跟本案相关事实无关,第七类都是机用的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型号
为H1、H2、H3型号的都是机用的钻头和丝攻,养志园公司混淆了第七类、第八类的商品,不应该把两类不类似的商品混同到一块。养志园公司当庭称铣刀产品都是第七类商标的使用,第八类有钻头和丝攻,有一些跟手用是有关的,第七类、第八类一直都有持续使用。在本案中提交的产品是对第七、八类于用钻头的使用,但是有一些零卖的钻头和丝攻是第八类的使用,养志园公司也同时销售相应的机床和金属加工设备,这里面涉及到将钻头和铣刀作为机器零件一块进行销售,因此认为养志园公司既有对第七类使用,又有对第八类使用,区别在于它是作为机械类零件还是以零卖作为手工具销售。
   针对荣富达经营部在微信信息中主张自已是深圳YG总代理,荣富达经营部称既代理养志园公司的产品还代理韩芝公司的产品,但
明确荣富达经营部跟养志园公司或者养志园公司的经销商没有签署过关于品牌代理或者能够以自己名义宣传自己为代理商的协议文件,荣富达经营部是从养志园公司的代理商东莞市友晟机械五金有限公司处拿货,然后对外销售,认为事实上是有经销养志园公司产品的代理权,养志园公司当庭认可曾经跟东莞市友晟机械五金有限公司有过经销关系。
   三、养志园公司主张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事实
   (一)养志园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涉案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
   养志园公司许可养志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涉案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等商标,许可期限自签署之日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未见签署日期;养志园公司许可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涉案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等商标,许可期限自签署之日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未见签署日期。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的声明书载明: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5日,系养志园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系涉案商标被许可人之一,该公司成立以来截止到2021年10月销售使用”作为商标的产品总金额超过4.3亿元,并证明“”商标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刀具、钻头、丝锥等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养志园公司许可万基万(上海)精密刀具有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涉案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等商标,许可期限自签署之日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签署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养志园公司许可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涉案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等商标,许可期限自签署之日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未见签署日期。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的声明书载明: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6日,系养志园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系涉案商标被许可人之一,该公司总投资额超过8000万美元,占地超过10万平方米,是养志园公司在全球最大的“YG”系列产品的生产基地之一,并证商标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刀具、钻头、丝锥等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养志园公司许可万吉(青岛)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涉案商标,许可期限自签署之日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未见签署日期;养志园公司许可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涉案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等商标,许可期限自签署之日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未见签署日期,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的声明书载明: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8日,系养志园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系涉案商标被许可人之一,该公司2015年11月-2020年12月销售的“YG”系列产品总金额超过48.8亿,并证明商标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刀具、钻头、丝锥等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养志园公司许可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涉案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等商标,许可期限自签署之日至许可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未见签署日期。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声明书载明: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6日,系养志园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系涉案商标被许可人之一,该公司中投资额超过2400万美元,占地超过7万平方米,拥有6个生产工程,是养志园公司在全球最大的“YG”系列产品的生产基地之一,并证明商标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商标的刀具、钻头、丝锥等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北京友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09年开始向优先出锐公司、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63万件,金额约6200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东莞市友晟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02年开始向优先出锐公司、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300万件,金额约3200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昆山盖尔卡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18年开始向优先出锐公司、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2万件,金额约255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昆山优锐斯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10年开始向优先出锐公司、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35万件,金额约2860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宁波鲍斯产业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19年开始向优先出锐公司、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20万件,金额约422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青岛二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14年开始向优先出锐公司、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103万件,金额约2400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厦门科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09年开始向养志园贸易、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300万件,金额约3200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上海佳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09年开始向优先出锐公司、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1100万件,金额约2.3亿元,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上海迈圣肯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15年开始向养志园贸易、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100万件,金额约3200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苏州科菱诺工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17年开始向养志园贸易、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1.8万件,金额约640万,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温岭宝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15年开始向养志园贸易、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850万件,金额约1.7亿元,并声明“”品牌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温岭市芷珊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声明载明:该公司自2015年开始向养志园贸易、万基万公司采购“”品牌的丝攻、丝锥、钻头等产品,累计采购超过90万件,金额约3300万,并声明“”品牌
丝攻、丝锥、钻头等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04】第1-009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3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13291722.9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05】第2-052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4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70617686.32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06】第3-009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5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90982488.47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07】第3-016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6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99987774.54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08】第043-C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7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156574074.94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09】第041-C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8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39229310.76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0】第036-C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9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149455722.32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1】第038-C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0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29126321.94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2】第071-C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1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44295031.34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3】第056-C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2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03324216.47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4】第035-C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3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185667508.05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5】第019-C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4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01847178.61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6)润德所审字033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5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194952165.35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7)润德所审字043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6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18034877.43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润德所审字033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7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39757925.80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润德所审字023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8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57114976.41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润德所审字031号】载明: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9年度切削工具收入为226534528.55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08)第0194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385541.76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09)第0055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6884292.59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0)第0011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8567897.91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0)第0032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11415929.51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2)第0062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21493148.11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3)第0029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21125561.78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4)第0572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34290434.11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5)第0420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25218965.56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6)第0423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33658363.4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计报告【兆会财字(2017)第0252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33760075.68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8)第0247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73297267.39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19)第0288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84894154.62元;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兆会财字(2020)第0070号】载明: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73332481.01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0]第075-C】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09年切削工具收入为6749634.08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1]第037-C】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0年切削工具收入为58279885.79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2]第072-C】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1年切削工具收入为149760365.83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3]第057-C】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2年切削工具收入为136779427.85元;
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4]第034-C】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3年切削工具收入为170530808.83元;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嵩会审字[2015]第022-C】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4年切削工具收入为167357753.12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6)润德所审字042号】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5年切削工具收入为163123446.13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7)润德所审字040号】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6年切削工具收入为167661113.52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润德所审字046号】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7年切削工具收入为250363287.03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润德所审字058号】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8年切削工具收入为223865842.05元;山东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润德所审字094号】载明: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9年切削工具收入为260957312.14元。
   养志园公司提交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友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配套发票;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与青岛富力卡机床刀具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配套发票;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耐尔克数控刀具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配套发票;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科雷特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配套发票;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配套发票;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锐天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无锡荧星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苏天工具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配套发票;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泰锋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出具给青岛倍力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发票;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出具给北京友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发票;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出具给厦门科雷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出具给青岛富力卡机床刀具有限公司的发票;青岛有限出锐工具有限公司出具给天津大裕电子有限公司等的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给广州市华统机电有限公司的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给广州爱铺丝机械有限公司的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昆山广博工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及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给杭州帆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温岭宝淇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代理商购销协议及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给广州汇普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发票。养志园公司据此认为,养志园公司关联公司自2011年开始与各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在各自区域营销“
”商品,养志园公司关联公司自2005年开始出具的发票显示销售的商品为铣刀、丝锥、钻头等商品。
   (二)养志园公司涉案商标的宣传推广情况
   机床与模具2010年第102期、2011年第105期、第115期、2012年第127期、2013年第131期、第132期、第140期刊物均推广展示带有“”标识的商品;现代金属加工2009年2月、2010年12月、2011年7月刊物均推广展示带有“
”标识的商品及生产基地展示;现代汽车工业2010年7月、现代模具工业2010年3月、2010年6月、2011年刊物均推广展示带有“”G”标识的商品及生产基地展示;闪光的足迹第八辑展示了“7G”商品和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生产基地。
   半岛都市报2009年、2010年刊登了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招聘信息;财经日报2012年刊登了YG-1中国董事长宋时汉专访。养志园公司出版的30周年庆典刊物展示了全世界各地代理商庆祝活动照片;优先出锐报2007年1月15日、2007年10月28日、2008年10月15日、2008年11月15日、2009年3月15日、2009年4月15日报道了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及企业日常;万基万社报第31-35、37、38、40、43-46、50、51、53、54、56、61、70、73、77、80、81、83、85、87、89、91、93、101、112、115、118、121、
125、126、135、141、142、143、145、148、153、154、157、158期刊登了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及企业日常。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接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了编号为2020-NLC-GCZM-00399的检索报告,该报告显示,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清华同方知网)中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11篇,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37篇,共计打印48篇,内容均涉及模具、刀具等学术、报刊报道资料。
   养志园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www.yg1.kr网站登载了标题为YG-1赢得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长颁发的2019年世界300强项目优异奖;YG-1举办刀具制造商2019年CEO大会;意大利和印度尼西亚2019年VIP研讨会;印度2019VIP研讨会;YG-1印度开设新德里销售分公司;
YG-1董事长宋先生出席KOTRA举办的世界论坛;YG-1北美高端产品线2019研讨会;YG-1德国研发中心奠基仪式在德国举行;俄罗斯VIP客户2019研讨会在韩国YG-1总部举办;万吉(青岛)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在中国成立;YG-1入选仁川航空工业龙头企业;宋会长出席由KOTRA举办的世界论坛;宋会长参加产业通商资源部会议;YG-1入选2018年度最佳根基行业;YG-1富平工程,智能工厂启动生产;YG-1Comercio工程启动铣刀生产线;YG-1日本东京分公司开业;YG-1入选2018增加就业优秀企业;宋会长出席由MOTIE和KOTRA联合举办的2018世界论坛;宋会长参加了K-BIZ举办的“民间使节顾问咨询会”;第30届韩国外贸协会主席小组正式成立;YG-1被选为国家产业特殊企业;YG-1在韩国举办土耳其2019VIP研讨会:波兰和捷克2019VIP研讨会;更新的电子样本及智能刀具推荐软件;宋时汉副总裁作为韩国经济使节前往中国;走向世界上最好的,全球YG-1。前述报道内容主要包括为:1.YG-1公司在全球各个国家参加、举办各类商务活动;2.YG-1公司在韩国获得多个奖项;3.YG-1公司在印度等国家开设生产基地、销售公司等。
   2018年3月8日刀具商务网登载了标题为“200亿的市场,SIMM刀具展区火力全开”载明:YG(展位号:9C20),YG-1是全球最大的立铣刀制造和销售行业的五大公司之一,也是韩国最大的刀具制造公司。
   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2014、2018、2019年参加立嘉国际机床展览会并提交了组委会参展情况说明、参展合同、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参加2011年中国国际工业展览会并提交参展合同、发票等;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参加2012年第13届深圳国际机械制造工业展并提交参展合同、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参加2012年上海国际展(东博会)并提交参展合同、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参加2012-2013年中国国际工业展览会并提交参展合同、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参加2014、2016、2017、2018深圳国际金属切削机床展会并提交参展合同、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参加2014第十五届、2016第十六届、2017、2018、2019中国国际模具技术和设备展并提交参展合同、发票;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参加2016-2020SIMM深圳机械展并提交组委会说明、付款凭证、展位图;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参加2018东莞国际磨具金属加工塑料及包装展并提交参展合同、付款凭证;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参加2019-2020大湾区工业博览会(DMP)并提交组委会说明、参展合同、付款凭证;青岛万基万贸易有限公司参加2020年深圳国际工业零件展览会并提交支付凭证;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参加的2004-2011年参展支出展位费、站台搭建费发票等。养志园公司据此认为,养志园公司关联公司在参加各类展会时展示了“
”商标,并支付了高额的推广费用。
   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与北京通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联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协议书、发票等材料;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泰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切削技术网站信息发布业务合同、发票材料;养志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机床工具制造业》编辑部签订的认刊合同、发票;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出具给各广告公司的发票;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举办2011年YG2011研讨会活动花费明细。养志园公司据此认为,养志园公司关联公司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进行宣传推广,并支付了相关推广费用。
   (三)养志园公司关联公司的市场声誉
   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9年2月被批准为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会员;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6年5月获得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获得中国农业银行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有限期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6月20日;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7年2月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8年4月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8年7月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8年12月获得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称号;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09年5月获得2008年纳税增长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获得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AEO诚信合作伙伴;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获得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工具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证书;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信用考评中获得A级企业;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1年获得十佳外商投资企业;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17年3月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青岛万基万工具有限公司2020年获得胶南街道经济贡献突出
企业等,养志园公司据此认为涉案商标的品牌产品在中国大陆获得众多荣誉、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相关抗辩的事实
   (一)韩芝公司抗辩情况
   韩芝公司提交第9658021号“
”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吕顺禹,该商标注册在第7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钻头(机器部件);机床;金属加工机械;刀具(机器零件);机床用夹持装置;钻头(机器零件);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车刀;铣刀;螺纹加工刀具;电动手操作钻孔器(截止),该商标目前的有效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韩芝公司据此认为韩芝公司使用的是其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
   韩芝公司提交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七类、第八类部分内容显示在第七类商品项下细分有若干组别为0701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小农具)、0742切削机床,切削工具和其他金属加工机械、0743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第八类商品项下细分有若干组别为0801手动研磨器具、0805渔业用手工具、0806理发工具,修指甲刀,文身器具、0807非动力手工具(不包括刀、剪)、0808非动力手工器具等。韩芝公司提交百度百科关于手工具的定义为所谓手工具,也成手动工具,其相对于电动工具而言。主要是借助于手来拧动或施力于工具,韩芝公司提交网站www.yg1.ke截屏图片显示了钻削工具的各种使用场景,韩芝公司提交百度百科关于丝锥的定义,认为丝锥是一种加工内螺纹的工具,按照形状可以分为螺旋槽丝锥、刃倾角丝锥、直槽丝锥和管用螺纹丝锥等,按照使用环境可以分为手用丝锥和机用丝锥,按照规格可以分为公制,美制和英制丝锥等。丝锥是制造业操作者在攻丝时采用的最主流的加工工具。韩芝公司提交百度百科关于铣刀的定义为铣刀是用于铣削加工的、具有一个或多个刀齿的旋转刀具。工作时各刀齿依次间歇地切去工件的余量。铣刀主要用于在铣床上加工平面、台阶、沟槽、成形表面和切断工
件等。韩芝公司提交百度百科关于钨钴合金的定义是钨钴合金又称碳化钨-钴硬质合金。按钴含量,可分为高钴(20%-30%)、中钴(10%-15%)和低钴(3%-8%)三类。这类金属陶瓷可案通常特种陶瓷配料、成型等工艺制造,惟有烧成应根据坯料性质及成品质量采用控制烧结气氛为真空或还原气氛,一般在碳管电炉、通氢钼丝电炉、高频真空炉内进行。中国生产的这类硬质合金的牌号有YG2、YG3、YG3X、YG4C。韩芝公司据此认为韩芝公司商品使用的是自己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
   韩芝公司为证明其连续多年使用“”商标,提交了以下证据:QQ聊天记录显示2014年、2015年石排丽丰模具店向韩芝公司采购YG商品;2015年、2016年丽丰模具五金商店向韩芝公司采购YG商品;2020浙永证内字第4490号公证书载明吕顺禹于2020年10月1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点击微信图标并扫描二维码登录,在左侧列表中找到“广飞工量具刃具”联系人并查阅与其聊天记录。该公证书内容显示该联系人于2015年开始向韩芝公司采购带有“”标识的商品;2020浙永证内字第4489号公证书载明吕顺禹于2020年10月1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点击“TIMQQ”图标并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在左侧联系人列表中找到“兴力模具五金”联系人并查阅与其聊天记录。该公证书内容显示该联系人于2016年开始向韩芝公司采购带有“标识的商品;2020浙永证内字第4488号公证书载明,吕顺禹于2020年10月1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点击“TIMQQ”图标并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在左侧联系人列表中找到“鸿潮模具五金机电”联系人并查阅与其聊天记录。该公证书内容显示该联系人于2017年开始向韩芝公司采购带有“”标识的商品;2020浙永证内字第4492号公证书载明吕顺禹于2020年10月1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点击“TIMQQ”图标并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在左侧联系人列表中找到“丽丰模具”联系人并查阅与其聊天记录。该公证书内容显示该联系人于2016年开始向韩芝公司采购带有“"”标识的商品;2020浙永证内字第4491号公证书载明吕顺禹于2020年10月1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点击“微信”图标并扫描二维码登录,在左侧联系人列表中找到“邓强”联系人并查阅与其聊天记录。该公证书内容显示该联系人于2018年开始向韩芝公司采购带有“”标识的商品。东莞韩芝公司自行制作的销售商明细表、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载明销售商共34家,分别在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福建省、河北省,各门店照片均显示在门店内大量展示带有“
”标识的商品。
   韩芝公司提交其购买的养志园公司产品照片及收据显示所购的钻头、丝攻商品上及包装上均带有“
”标识,上述产品采购至荣富达数控刀具。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27755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载明: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对第9658021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2012年8月7日已逾五年,对申请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予以驳回,并认为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据此维持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0001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载明: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对第9658021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涉案商标注册不符合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据此维持该商标。
   第1976098号“EUROPA TOOL”商标,注册人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服务商品类别为第7类,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第3945517号“NEW CENTURY”商标,注册人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核定服务商品类别为第7类,该商标有限期至2026年4月13日;第5085185号“BESLY”商标,注册人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核定服务商品类别为第7类,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第7075742号“CORAI”商标,注册人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核定服务商品类别为第7类,该商标有限期至2030年7月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3311号决定及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撤销第1976089号第7类商标,原第197608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二)荣富达经营部抗辩情况
   荣富达经营部为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以下证据:韩芝公司出具的销售单、发票,东莞市友晟机械五金有限公司网站截图、销售清单、发票,深圳市荣富发金属加工制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荣富达经营部营业执照。上述证据显示深圳市荣富发金属加工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向东莞市友晟机械五金有限公司采购“YG”品牌商品、2019年向韩芝公司采购“YG”品牌商品。深圳市荣富发金属加工制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荣富达经营部显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均为丘富裕。
   五、其他事实
   养志园公司提交吕顺禹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中提交的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显示:韩芝公司从2017年开始与各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授权各经销商在其区域内销售“三G”商品;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与韩芝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一致;养志园公司另提交其生产的产品实物及产品手册,展示了其产品的详细参数与实用方法。
   关于养志园公司维权开支的情况。养志园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合计14299元,检索费发票1164元,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账单及交通银行回单显示律师费、杂费及其他共计330800.44元,中国银行海口海关支行国际支付收账通知单载明: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2日向北京君合(海口)律师事务所汇入182654.3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养志园公司指控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在丝攻、刀具等产品中使用与养志园公司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相同标识,使用的产品与养志园公司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商标侵权。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辩称第1976089号商标已经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撤销。被诉侵权产品是第7类的机用丝锥等产品,不是第8类的手工具的丝攻、刀具等产品,韩芝公司使用的是韩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顺禹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第9658021号商标,并不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养志园公司主张本案应当认定第1976089号注册商标在机床专用零部件、立铣刀(机器部件)、键槽铣刀商品上和第2015103号商标在铣刀、螺丝攻(手工具)、钻头(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钻(手工具)、手工工具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韩芝公司辩称本案既无认定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涉案商标也缺乏认定驰名的事实。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应否在本案中认定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为驰名商标。养志园公司诉请韩芝公司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进行虚假宣传,构成
不正当竞争。韩芝公司辩称YG-1不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也不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韩芝公司也没有该企业名称,也没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荣富达经营部辩称其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之三是韩芝公司和荣富达经营部是否构成侵害养志园公司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竟争以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竟争行为。荣富达经营部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之四是荣富达经营部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养志园公司指控本案商标侵权行为为:韩芝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标识的丝攻、刀具等产品,荣富达经营部销售带有“”标识的丝攻、刀具等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标识与养志园公司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相同,使用的产品相同或类似,构成商标侵权。韩芝公司认可生产、销售带有“”标识的丝攻、刀具等产品,荣富达经营部认可销售带有“”标识的丝攻、刀具等产品,但认为使用“”标识是基于韩芝公司有权使用的第9658021号“”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决定撤销第1976089号第7类商标,养志园公司根据第1976089号商标主张权利的基础已经丧失,故养志园公司相关诉请主张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养志园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韩芝公司的自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
”标识的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相同.养志园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丝攻、刀具等产品属于机床、机器零件刀具产品,与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8类的手工工具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韩芝公司有权使用的第96580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床、机器零件刀具、螺纹加工刀具等产品上,韩芝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使用第7类商品上的第9658021号商标,并不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采信。
   二、应否在本案中认定第1976089号、第2015103号为驰名商标养志园公司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第1976089号商标在机床专用零部件、立铣刀(机器部件)、键槽铣刀商品上和第2015103号商标在铣刀、螺丝攻(手工具)、钻头(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钻(手工具)、手工工具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经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存在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决定撤销第1976089号第7类商标,前已认定韩芝公司未侵犯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依法在本案事实认定部分对养志园公司认驰的事实主张不予支持。
   三、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是否构成侵害养志园公司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养志园公司主张“YG”已构成养志园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韩芝公司擅自使用该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经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养志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YG”在中国成为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也未能证实韩芝公司实施了侵权该名称的行为,故对养志园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养志园公司主张“YG”已构成养志园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韩芝公司擅自使用该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经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韩芝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YG”,系属在机床、机器零件刀具、螺纹加工刀具等产品上使用第965802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养志园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养志园公司主张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在销售、推广宣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活动中称其为养志园公司经销商或混淆指称被诉侵权产品和养志园公司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在经营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混淆指称被诉侵权产品和养志园公司产品,误导消费者称其为养志园公司经销商,对养志园公司进行恶意攀附,该宣传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应予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辩称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荣富达经营部辩称其有权作为经销代理,但又认可未签订授权代理销售协议,故其辩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四、荣富达经营部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荣富达经营部辩称其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东莞市友晟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但同时又称其产品既有来自东莞市友晟机械五金有限公司的产品,也有来自韩芝公司的产品,故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实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养志园公司诉请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立即停止针对养志园公司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竟争行为会使得养志园公司遭受较为严重的商誉损失,故对养志园公司诉请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应与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范围相当,一审法院认定韩芝公司在1688“网韩芝官方旗舰店”网店的首页、荣富达经营部在“深圳YG总代理(接单客服)[微信号:RongFuFA888888]”的微信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实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养志园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共同实施涉案被诉行为,养志园公司诉请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共同赔偿养志园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支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法根据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共同赔偿养志园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对于养志园公司诉请的过高部分,予以驳回。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养志园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检索费发票、律师费、杂费等证据,一审法院综合案情及支持的诉请比例,酌定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赔偿养志园公司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立即停止实施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丁判决生效后十口内共同赔偿养志园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三、韩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1688网“韩芝官方旗舰店”网店的首页连续7日就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消除影响,荣富达经营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深圳YG总代理(接单客服)[微信号:RongFuFA888888]”的微信号上连续7日就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消除影响;若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逾期不履行,养志园公司可申请一审法院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承担;四、驳回养志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负担。
   二审诉讼期间,养志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关于第1976089号商标行政诉讼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欲证明养志园公司已针对撤销该商标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证据2,关于第9658021号商标档案及行政诉讼二审通知,欲证明该商标处于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证据3,关于第46512600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欲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养志园公司第八类的第2015103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韩芝公司第七类的第46512600号商标与
上述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认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2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3311号决定,以养志园公司未在限期内提交其在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使用第1976089号(第7类)商标的证据材料为由,决定撤销第1976089号注册商标,原第197608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2022年3月27日,第1785期《商标公告》针对第1976089
号商标作出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第9658021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注册人吕顺禹。2020年4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89211号关于第9658021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决定该商标在第七类钻头、刀具等商品上予以维持。2020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276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89211号关于第9658021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2023年3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62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3年7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
89211号重审第000000441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对第9658021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是否侵害养志园公司在第八类上申请的涉案商标,该商标是否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2.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是否侵害了养志园公司的YG企业名称权和YG商品名称权。3.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4.荣富达经营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5.一审判决确定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养志园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第2015103号“”商标,该商标注册在第八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工工具。经查,养志园公司指控韩芝公司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发生于2020年期间,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标识的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相同。但是,被诉侵权产品丝锥是机床专用零部件,属于第七类商品,与涉案商标并不属于同一类产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宜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第2015103号“”商标属于类似商品,也不宜认定涉案第2015103号“”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理由如下:首先,韩芝公司曾经有权使用第七类第9658021号“”注册商标,虽然该商标目前因为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但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韩芝公司对该商标有合法使用权。鉴于当时养志园公司也享有第七类第1976089号“”注册商标,因此该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属于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解决。其次,养志园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第七类第1976089号“”注册商标经大量使用,知名度较高的证据。但是,由于该公司第七类第1976089号“”注册商标因未提供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而被撤销,与上述证据相互矛盾,本院不宜直接采信。第三,从养志园公司目前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在第八类手工用具上使用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的证据并不充足,因此不宜认定第201510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也不宜把第七类和第八类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不适当扩大第2015103号“”商标的保护范围。综上,韩芝公司第9658021号注册商标于2020年12月30日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但是由于因三年不使用而撤销的商标并非自始无效,该判决书对于韩芝公司之前使用第965802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不具有溯及力。韩芝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当时使用第七类商品上的第9658021号商标有合法依据的抗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养志园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第八类第2015103号“
”商标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养志园公司指控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侵害了养志园公司的YG企业名称权和YG商品名称权,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YG”已经成为在中国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经查,养志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YG”在中国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也未能证实韩芝公司实施了侵犯该名称的行为,故本院对养志园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韩芝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YG”,属于使用第965802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养志园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韩芝公司、荣富达经营部均上诉主张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经查,根据公证书所附录音文件记录荣富达经营部店员的陈述,荣富达经营部在经营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混淆指称被诉侵权产品和养志园公司产品,误导消费者称其为养志园公司经销商,对养志园公司进行恶意攀附的宣传行为,该宣传与事实不符,可以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荣富达经营部辩称其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上述公证书所附录音文件记录内容并不能证明荣富达经营部店员的陈述系受韩芝公司指使,或者与韩芝公司有意思联络。韩芝公司在自己的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标注韩芝公司作为厂家信息的内容,韩芝公司也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是由其制造、销售。可见,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韩芝公司具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韩芝公司主张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荣富达经营部主张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由于合法来源抗辩是以构成侵权为前提,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构成侵权,因此荣富达经营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没有意义,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荣富达经营部实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养志园公司诉请荣富达经营部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韩芝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养志园公司主张韩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荣富达经营部虚假宣传行为会使养志园公司的商誉受到损失,一审判决荣富达经营部在“深圳YG总代理(接单客服)[微信号:RongFuFA888888]”的微信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荣富达经营部实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养志园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依法根据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荣富达经营部赔偿养志园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荣富达经营部主张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韩芝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养志园公司、荣富达经营部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立即停止实施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深圳YG总代理(接单客服)[微信号:RongFuFA888888]”的微信号上连续7日就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消除影响;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逾期不履行,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一审法院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承担;
   五、驳回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0元,共计49300元,由养志园公司负担34510元,由荣富达经营部负担14790元。(养志园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退还11090元。荣富达经营部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向本院交纳11090元。韩芝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燕辉
审 判 员 岳利浩
审 判 员 林恒春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瑾如
书 记 员 黄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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