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1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东池袋4-26-3。
法定代表人:松崎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马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女,汉族,1994年6月18日出生,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11级民4班。
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简称良品计画)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7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棉田公司)。
2.注册号:第7494239号。
3.申请日期:2009年6月24日。
4.注册日期:2011年7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类似群:2401; 2405-2407):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良品计画。
2.注册号:第3545164号。
3.申请日期:2003年4月30日。
4.注册日期:2005年5月28日。
5.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类似群:2401; 2405-2407):布;纺织品毛巾;纺织品手帕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良品计画。
2.注册号:第4471277号。
3.申请日期:2005年1月19日。
4.注册日期:2008年8月28日。
5.专用期限至2028年8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 01-3503):广告;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14004号《关于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1月18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行政评审阶段,良品计画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网络上、各种书籍及其他媒体关于良品计画商标的介绍和宣传报道证据;
2.良品计画中国店铺分布情况;
3.良品计画经公证的有价证券报告书节选;
4.良品计画在中国的业务开展情况;
5.良品计画创业之初销售额及广告费统计;
6.良品计画广告发布、参展情况;
7.相关品牌排名;
8.良品计画所获荣誉情况;
9.良品计画商标全球注册情况;
10.相关判决、裁定;
11.良品计画维权证据;
12.北京棉田公司信息及部分相关商标信息;
13.相关决定书、受理通知书等;
14.其他相关证据等。
商标评审阶段,北京棉田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裁定、判决;
2.相关通报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原审诉讼阶段,良品计画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燕印良品”商标档案;
2.良品计画第3545164号“MUJI”商标档案;
3.良品计画在中国以“无印良品”为字号设立的企业信息;
4.北京棉田公司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档案;
5.(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699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微信公众号;
6.北京棉田公司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及良品计画向腾讯投诉请求协助资料;
7.良品计画擅自在百度地图中使用“MUJI”指示其店铺(时间戳);
8.(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945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无印工坊天猫店;
9.(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010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淘宝店;
10.(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695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旗舰店”;
11.北京棉田公司店铺与良品计画店铺比对(南京);
12.北京棉田公司店铺与良品计画店铺比对(成都);
13.(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86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官方旗舰店一京东”店铺;
14.北京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品牌简介;
15.北京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无印工坊”加盟店一览;
16.(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64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杭州店铺;
17.(2019)盐亭证经内字第1617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店铺;
18.(2019)川成证经字第8638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店铺;
19.(2018)新乌法诺证民字第28046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新疆库尔勒市店铺;
20.(2018)渝涪证字第360号公证书一一北束棉田公司重庆涪陵店铺;
21.(2018)沪卢证经字第464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江苏南通市大岛路展示厅;
22.(2018)沪卢证经字第490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江苏南通市叠石桥展示厅;
23.(2019)沪静证经字第532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上海崧泽展厅;
24.(2018)京国内民证字第704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贵州贵阳市鸿通城;
25.(2018)京国内民证字第2023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26.(2018)京国内民证字第3067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河南开封市龙亭区店铺;
27.(2018)川成证经字第11382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店铺;
28.(2019)川成证经字第12309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恒业国际商场店铺;
29.(2018)京国内民证字第706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贵州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店铺;
30.(2019)京国内民证字第764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合肥庐阳区徽州路;
31.(2018)渝涪证字第359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重庆涪陵兴华中路店铺;
32.(2018)沪卢证经字第411号公证书一一北京棉田公司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产品发布会中的宣传;
33.(2018)渝证字第11328号公证书一一重庆市合川医合阳大道店铺。
34.北京棉田公司在多类别申请的48件“无印良品” “無印良品”商标档案;
35.北京棉田公司申请注册的“无印工坊”“良品企划”商标档案;
36.北京棉田公司申请注册的“MUJIHOME. CN”商标档案;
37.北京棉田公司申请注册的“每日优选”“美日优选”商标档案;
38.北京棉田公司申请注册的“汉方”及“汉方阁”等商标档案;
39.“无印”“良品”“无印良品”在各在线汉语词典中的查询结果;
40.“無印”“良品”在《现代用语的基础知识》等日语词典中的查询结果(A563);
41.公众使用“无印良品”指代良品计画企业主体的文献资料列表及节选;
42.(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56号公证书:诉争商标误导京东;
43.(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590号公证书:诉争商标误导顾客;
44.关于“mujihome. Com”“mujihome.net”的域名争议裁决书,关于“mujihome.cn”“mujihome.com.cn”“muj ihome. net. cn”“mujihome.中国”“muji.中国”的域名争议裁决书及相关域名转移至良品计画的域名证书;
45.北京棉田公司各“无印良品”“无印工坊”实体店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4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14、 688、 689、 690、691号等5案终审判决书;
47.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印证商标二)的认驰记录一一案外人商标因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抄袭而被决定不予注册或者无效宣告的裁定书;
48.“无印良品”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报道2019-0386;
49.“无印良品”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报道2012-118,2015-0430;
50.各大网络词典均将“MUJI”译为“无印良品”;
51. 1991年一1993年良品计画位于香港的店铺照片;
52.关于良品计画位于香港的“無印良品”店铺的相关报道;
53. 1986-1987年良品计画与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有关服装的商品开发资料;
54. 1996年三荣订货单;
55. 1998年工厂的委托加工资料;
56. 1998年珠海保税区良品计划仓储有限公司成立申请资料;
57. 1998年珠海保税区良品计划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额;
58. 1999年东京海上保险通知单;
59.有关良品计画历史沿革及“無印良品”“MUJI”商标介绍情况的原始文件及公证认证文件;
60.“無印良品”的概念;
61.西武百货1985年出版书籍中《无印良品,成功的秘密》一文;
62.西友百货商品企画部1989年出版的书籍中《 “無印良品”的命名之父一一田中一光的回忆》一文;
63.日本公益财团法人DNP文化振兴财团出具的有关田中一光先生作品的证明文件;
64.1980年报纸对“無印良品”品牌的报道(首次发表);
65.《無印良品的秘密》宣传册;
66.良品计画2002年VI手册及标志向导;
67.無印良品创意总监小池一子女士在香港的讲座相关材料;
68.無印良品创意总监小池一子女士在上海“無印良品”旗舰店发表的“a life with MUJI”演讲;
69.良品计画“無印良品” “MUJI”品牌部分产品目录;
70.良品计画1993-1997年财务报表;
71.良品计画1995-1999年度事业报告书;
72.良品计画2000年前部分年度报告;
73.良品计画在日本于24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無印良品”商标信息;
74.《日本有名商标集》摘页的复印件、日本特许厅官方网站上日本驰名、知名商标检索结果的打印件;“無印良品”商标防护标章(日本驰名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5.日本产业外观设计振兴会公布的品牌排名榜及其中文摘译;Interbrand品牌咨询公司公布的2013-2015年日本最佳全球品牌排名;
76.良品计画网站上有关其产品获奖情况的介绍及其翻译;
77.良品计画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奖杯照片;
78.良品计画世界各地“無印良品”旗舰店的照片;
79.良品计画位于日本及英国的“無印良品”店铺照片;
80.《一桥高务评论》2016年8月季刊;
81.经公证认证的2005-2013年有价证券报告书节选(附中文摘译);
82.涉“無印良品”商标案专家论证报告。
原审诉讼阶段,北京棉田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棉田公司企业报告;
2.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企业报告;
3.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报告;
4.北京棉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时任纺织工业部部长吴文英的合影,背景有“无印良品”商标,拍摄时间为2000年;
5.南华公司的提花开捻割绒毛浴巾系列荣获巾帕类金奖;
6. 2013至2018年期间北京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及“无印良品”所获荣誉证书;
7.(2016)京73行初3648号行政判决书;
8.第20532635A“无印良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9.(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号案一审判决书;
10. (2015)京知民初字第764号案一审判决书;
11.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835号公证书;
12. 国家图书馆关于“无印良品”的检索报告;
13. 北京棉田公司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与各大商场签订的经营“无印良品”品牌专卖店的租赁合同;
14. 北京棉田公司在2014年发给良品计画的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15. 良品计画因炒作“法租界”被人民日报点名批评的相关文章;
16. 关于14130423号无印良品商标授权许呵使用合同及自动终止函;
17. 江苏鼎禄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外授权书;
18. 上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惠友”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回复。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良品计画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良品计画的诉讼请求。
良品计画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中列明的证据12至证据18等证据未经法庭质证,良品计画未见过上述材料,原审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对原审诉讼中良品计画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评述。三、原审判决针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说理。四、诉争商标系北京棉田公司将良品计画的企业名称及简称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笫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六、诉争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并持续使用,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七、诉争商标无效案与第1561046号商标异议案商标不同、理由不同,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八、诉争商标未构成对第1561046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九、良品计画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棉田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证据采信得当,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涉案引证商标档案、无效宣告申请书、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诉讼中,良品计画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良品计画“無印良品”品牌的报道;
2.良品计画员工渡边万纪子证言;
3.Moonstone株式会社为投资上海英四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而提出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证券获取申报书;
4.上海英四通纺织品有限公司简介;
5.上海柏通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英四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内档;
6.上海英四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贸易部经理芮志和证言;
7. 1999-2000年间, 良品计画给株式会社岩田的订单(共4张11单);
8.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的生产资料;
9.森冈克哉的证人证言;
10.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前总经理章军华先生的谈话笔录;
11.楠桥纹织株式会社及南通南桥纹织有限公司的介绍;
12. 90年代末南通南桥纹织有限公司生产良品计画公司的毛巾加工祥式图(5份);
13.河野惠子的证人证言;
14.小山美香的证人证言;
15.“無印良品”产品实物照片;
16.《全国二次产品企业名册》品质标识注册许可编号表;
17.《纤维制品质量标注者编号》(96年度版);
18. 1997年10月的《通产省公报》;
19. 1999年。良品计画对中国杭州、常州、昆山、上海、日照、南通、江阴、青岛等东南沿海纺织业经营情况的调查报告(共10家);
20.良品计画员工代岛赴中国考察各工厂生产状况的考察报告;
21.代岛法子证言;
22.佐藤优数的证人证言;
23.依田德则及仁科由香的证人证言;
24.良品计画OEM代工厂的相关报道;
25.良品计画OEM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26.公司关系结构图;
27.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的公司档案;
28.海南南华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的档案;
29.海南蓝天联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档案;
30. (2020)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705号公证书;
31. (2019)浙0110民初13648号民事判决书;
32. (2019)沪0107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
33. (2019)沪0107民初17277号民事判决书;
34. (2020)商标异字第041394号;
35. (2020)商标异字第041395号;
36. (2020)离标异字第053010号;
37. “MUJI”“無印良品”商标在韩国遭抢注的证据;
38. “MUJI”“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台湾遭抢注的证据;
39. 第3746575号“施崋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北京棉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良品计画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在证人并未出庭进行质证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同时,良品计画在二审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就案外人上海英四通纺织品有限公司等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因良品计画并非说明其与案外人存在何种商业关系,且在案证据并未证明案外人情况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故对其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上述事实有良品计画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申请书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另查,良品计画主张北京棉田公司于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2至证据18未经法庭质证,在二审诉讼中,针对前述证据,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并发表了相关质证意见。同时,原审判决中并未显示已经采纳了前述证据。
在评审阶段,北京棉田公司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2)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第2号行政判决),其中载明:第1561046导“无印良品”商标于2000年4月6日在第24类棉织品、床单、被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于2004年8月2日经核准转让至北京棉田公司名下。同时该行政判决书认为,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商标虽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创造性,但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在第24类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关于北京棉田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已无评判必要,最终判决驳回良品计画的再审申请,维持本院作出的( 2010)高行终字第338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中,北京棉田公司称涉案诉争商标系因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当时处于异议复审诉讼中,故进行的延续注册。良品计画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第2号行政判决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第2号行政判决并未认定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进而并未支持良品计画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考虑到本案诉争商标从标志本身、核定使用商品等均与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高度相同,故本院就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认定将重点考量第2号行政判决所认定的内容。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该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诉争标志传递的含义等是否与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或产地相悖,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晶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良品计画主张诉争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或者简称,而北京棉田公司与该企业全称或者简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但良品计画的企业全称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株式会社”在日语中具有“股份公司”的意思,其企业名称或简称并非本案诉争商标“无印良品”。且良品计画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无印良品”在实际使用、宣传中已经成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企业名称,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中国大陆境内公众对此已经形成认知。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良品计画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无印良品”,引证商标一为字母“MUJI”,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筹方面差异较大,良品计画主张“MUJI”为“无印良品”的日文音译,但根据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诉争商标“无印良品”与引证商标一“MUJI”差异明显,且北京棉田公司与良品计画处于不同国家地域,同时考虑到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情况,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情况下,亦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良品计画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本案中,良品计画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本身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情形,同时结合第1561 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情况,故良品计画的相关上诉主张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确保实体与程序均具有合法性,若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实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予以纠正。然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应当及于被诉的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系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对行政行为并未涉及的内容,一般不宜直接予以认定,从而影响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法定权力。
关于良品计画主张本案与第1561046号商标异议复审案商标不同、理由不同,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并且申请本案等待第1561046号商标案审理结束后再行审理等理由,或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同时,良品计画主张原审判决中列明的证据12至证据18等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其未见过上述材料,经审查原审法院存在瑕疵,但该部分事实并不影响本案认定结论,本院对此予以指正。在二审诉讼期间,良品计画、北京棉田公司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前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相关意见。且前述证据并未对本案产生实质性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结论正确,良品计画的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基础上,并未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诉争商标标志本身亦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笫八项所规定情形。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良品计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 钧
审判员 孙柱永
审判员 曹丽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韩乔亚
书 记 员 张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