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73.cn侵犯17173.com商标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鹏,男,汉族,1 983年3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瑞金南路59号4单元403室。
     委托代理人谢长元,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庆和,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冠游时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石景山路乙18号院1号楼7层810。
     法定代表人王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淑敏,女,1987年2月2 3日出生,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六街。
     原审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龚少晖,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蕊,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在职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36号楼1门302号。
      上诉人杨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冠游时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冠游公司)、原审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游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信息中心)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6028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依法向本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鹏的委托代理人谢长元、屈庆和,被上诉人冠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贺淑敏到挺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厦门三五公司、信息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游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国内从事网络游戏服务的龙头企业。2001年,我公司注册了www.17173.com域名并通过该域名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经过多年的经营,该网站在游戏服务领域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17173”也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线游戏这一服务的特有名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我公司还通过受让等方式获得了“17173”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杨鹏以商业为目的,通过注册的域名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与我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类似,构成商标侵权。杨鹏未经授权,注册了www.17173.cn域名(以下简称争议域名),同时提供在线游戏服务,该域名主体部分与我公司域名完全一致,且在网站宣称“玩网页游戏上17173.com,玩手机游戏上17173.cn”,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厦门三五公司为争议域名提供注册、解析服务,信息中心管理、解析争议域名,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杨鹏、厦门三五公司、信息中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杨鹏立即停止通过争议域名提供游戏服务行为,厦门三五公司和信息中心立即停止对争议域名的解析;2、判令杨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我公司;3、杨鹏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 000元。
       杨鹏原审辩称:1、冠游公司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争议域名于2004年4月1日注册,起诉时间为20l3年6月,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2、冠游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冠游公司没有获得“17173.com”的所有权,其获得的“17173”商标权仅及于第41类和第42类,不拥有“一起一起上”商标及其项下“提供在线游戏”及“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的商标权。3、我方对其使用系因合法注册而获得的在先的民事权益,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早于“17173”和“一起一起上”两个商标的注册时间。4、我方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我方对争议域名有合法、合理的使用权,“17173”未经评选,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我方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两网站在网站风格、LOGO设计上完全不同,不构成侵权。
       原审中,信息中心对冠游公司的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并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中,厦门三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17173”商标的注册情况。
       2005年2月21日,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搜狐新时代公司)注册了第3577213号“17173”商标(简称第3577213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摄影报道、摄影、文娱活动、书籍出版、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培训、收费图书馆等,期限为2005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2008年1月28日该公司又注册了第4222812号“l7173”商标(简称第422281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2类,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审计等,期限为2 008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 7日。
        2011年11月29日,冠游公司与搜狐新时代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约定搜狐公司将包括上述二商标以及“一起一起上”等商标转让给冠游公司。
2012年6月27日,上述商标完成转让。
         二、域名17173.com和相关网站。
        2001年3月29日,案外人Kylie有限公司注册了www.17173.com域名。
        2010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互联网公司)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记载的业务范围包括游戏作品互联网出版业务等。
        2013年1月28日,搜狐互联网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将www.17173.com(网站名称:一起一起上)进行了ICP备案。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杨鹏认可网站www.17173.com的经营主体是搜狐互联网公司。
         2011年11月29日,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搜狐新媒体公司)(卖方)与北京畅游时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畅游公司)(买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约定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明确说明外,卖方作为合法所有者同意在交割日(2011年12月15日)出让,买方同意在交割日受让卖方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及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其中的资产及相关权利包括开展17173业务所必须的注册及未注册商标、商号、服务商标、域名等。
        冠游公司与畅游公司共同出具《有关17173收购业务分配及关联关系证明》(简称《关联关系证明》),证明重组后的构架中,冠游公司拥有17173.com网站域名的所有权以及17173业务相关的商标,承担17173实际经营者的角色。
2013年4月26日,搜狐新时代公司、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互联网公司出具《17173业务授权声明》(简称《授权声明》),授权搜狐新媒体公司“将与”畅游公司签订《资产重组协议》。
         三、域名17173.cn和相关网站。
         域名17173.cn的最初注册时间为2003年3月12日,注册人为案外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后此域名的注册人变更多次。2009年5月l 3日,此域名注册人变更为杨鹏。2013年2月25日,杨鹏设立网站www.17173.cn并在争议域名网站显著位置使用与www.17173.com网站相同的“17173”字体设计风格,并整体采取与www.17173.com网站想接近的风格,并且在首页显著位置显示“找PC网游戏就上17173.com,那手机网游呢?就上17173.cn。你记住了吗?”。上述事实,有冠游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转让协议、ICP备案信息、公证书、信息中心提交的域名注册说明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冠游公司通过与搜狐新时代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依法取得两个“1717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限制他人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域名17173.com和域名17173.cn存在相同的主要识别部分“17173”,与涉案的两个“17173”相同;鉴于庭审过中杨鹏并未举证证明其于2009年5月13日注册域名17173.cn时或在2013年2月25日设立网站www.17173.cn前已将此域名投入实际使用并以此取得了相关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又鉴于网站www.17173.cn使用与www.17173.com网站相同的“17173”字体设计风格,并且在首页显著位置显示“找PC网游就上17173.com,那手机网游呢?就上17173.cn。你记住了吗?”等内容,与www.17173.com游戏网站建立了联系,误导用户,行为应属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冠游公司还主张杨鹏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此原审法院将依杨鹏的侵权程度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厦门三五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域名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杨鹏停止侵权;二、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71733.cn”域名由冠游公司注册并使用;三、杨鹏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旧起十日内赔偿冠游公司经济损失和因本案纠纷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五千元;四、驳回冠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杨鹏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杨鹏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对17173.com域名及网站的所有者及经营者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冠游公司并不具备依据17117.com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资产重组协议》、《授权声明》及《关联关系证明》均存在明显的漏洞,且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不能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材料作出相应的认定,明显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争议域名网站显著风格,并整体采取与www.17173.com网站相接近的风格”缺乏事实依据。三、17173.cn网站的服务项目与冠游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在17173.cn网站首页位置标示“找PC网游就上17173.com,手机网游就上l7173.cn”字样,进一步避免了混淆的可能。综上,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冠游公司同意原审判决,并认为上诉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厦门三五公司及信息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交相应的答辩意见。
        本院另查明:
        一、关于www.17173.com的相关情况
        1、www.17173.com的注册及所有等相关情况
2001年3月29日,案外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龙公司)注册了www.17173.com域名。
2003年11月,网龙公司与:Kylie有限公司(简称Kylie公司)签订《资产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网龙公司将www.17173.com域名及相关权益转让与Kylie公司。
          20l3年4月1日,Kylie公司出具((域名许可使用证明及诉讼授权书》(简称《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冠游公司为www. 17173.com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Kylie公司同意冠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针对杨鹏、厦门三五公司及信息中心的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www17173.com的实际使用等情况
2003年,报刊、杂志及相关媒体集中报道了搜狐互联网购www.17173.com域名的事实。2013年1月28日,搜狐互联网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将网站www.17173.com(网站名称:一起一起上)进行了ICP备案。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杨鹏以认可网站www.17173.com的经营主体是搜狐互联网公司。2011年11月29日,搜狐新媒体公司(卖方)与畅游公司(买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约定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明确说明外,卖方作为合法所有者同意在交割日(2011年12月15日)出让,买方同意在交割日受让卖方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及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其中的资产及相关权利包括开展17173业务所必须的注册及未注册商标、商号、服务商标、域名等。事后,冠游公司与畅游公司共同出具《关联关系证明》,证明重组后的构架中,冠游公司拥有17173.com网站域名的所有权以及17173业务相关的商标,承担17173实际经营者的角色。2013年4月26日,搜狐新时代公司、搜狐新媒体公司、搜狐互联网公司出具《授权声明》,该声明载有:搜狐互联网公司将于17173业务有关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转让给畅游公司,并且授权其关联公司搜狐新时代公司负责17173业务有关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转让的具体事宜。搜狐互联网公司认可上述《资产重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认可冠游公司系www.17173.com域名的实际权益享有人及17173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冠游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与17173知识产权、域名及网站有关纠纷提起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相关仲裁或诉讼的结果由冠游公司承担。
        本案中,冠游公司并未提供www.17173.com首页截图的相关证据。
        二、17173.cn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情况
        17173.cn域名的最初注册时间为2004年4月1日。2009年5月13日,此城名注册人变更为杨鹏。2013年2月25日,杨鹏设立网站www.17173.cn,并在争议域名网站显著位置使用了“17173”字样,且“17173”字样采用了与www.17173.com网站相同的字体设计风格;同时在www.17173.cn首页显著位置显示有“找PC网游就上17173.com,那手机网游呢?就上17173.cn。你记住了吗?”字样。
        上述事实由原审法院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审开庭笔录、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冠游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域名的实际持有人Kylie公司巳明确表示冠游公司为www. 17173.com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且冠游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的诉讼。其次,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及ICP备案信息可知,搜狐互联网为www.17173.com的经营主体,对此事实杨鹏亦予以认可;搜狐互联网公司通过《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表示了冠游公司系www.17173.com域名的实际权益享有人及17173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且冠游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与17173知识产权、域名及网站有关纠纷提起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可见冠游公司确为www.17173.com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资产重组协议))及《关联关系证明》亦可佐证冠游公司为www.17173.com网站的实际控制主体的事实。综上,冠游公司有权依据www.17173.com所形成的民事权益提起相应的诉讼。杨鹏的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杨鹏的相关行为是否侵犯冠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中,冠游公司并未提供www.17173.com首页截图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www.17173.cn整体采取与www.17173.com网站相接近的风格”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但是,杨鹏设立www.17173.cn网站后,在该网站显著位置使用了“17l73”字样,且“17173”字样采用了与www.17173.com网站相同的字体设计风格;同时在www.17173.cn首页显著位置显示有“找PC网游就上17173.com,那手机网游呢?就上17173.cn。你记住了吗?”字样。上述行为中对于“17173”的使用,已实际发挥了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显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考虑到上述行为中的“17173',字样与第3577213号商标及第4222812号商标中的“17173”标识仅存在字体的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且www.17173.cn网站经营的手机网游等服务属于第3577213号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娱活动等服务;而提供相应的网游服务网站服务同时亦属于第422281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主持计算机网站(网站)等服务。因此,杨鹏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冠游公司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杨鹏主张其突出使用“找PC网游就上17173.com,手机网游就上17173.cn”字样意在避免混淆的可能,但该行为显然无法排除相关公众误认为两网站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可能,故杨鹏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有一定的瑕疵,但其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亦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杨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杨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杨鹏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宁  勃
代理审判员  王东勇
代理审判员    杨  钊
 二〇一四 年 六月 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刘海旋
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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