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无理索赔
出口商在潮州国际商会帮助下维权避险


梗概:
由于信用证的议付单据中规定了客检“软”条款,在货物出运后,外商利用不出具《质检证书》正本的手段,要挟出口商降价。由于承运人是外商指定的,出口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在潮州国际商会的帮助下,出口商敢于和善于向不守信用的外商“叫板”,最终顺利收回了货款。
各方:
出口商:潮州某企业
外商:埃及某进口商
商会:潮州国际商会
案情
        出口商与外商曾有过顺利的贸易经历。2009年8月,双方又签订了50万美元的合同,价格为FOB深圳。付款方式为信用证,该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即要求由外商派质检员到出口商仓库查验并监装货物后提供其签名的《质检报告》,作为信用证的议付单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分两批装运,第一批顺利出运。但外商对第二批货物中的某一型号产品外观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订单有差别,提出降价要求,出口商为息事宁人同意适当调整价格。但外商质检员要求在第二批货物全部装运后再将两批货物的《质检报告》一并提供给出口商,在出口商再三要求下,外商质检员在外商传真的关于第一批货物的《质检报告》上签署。在第二批货物装运时,外商再次提出部分产品不合格并要求再次降价,出口商只同意由其挑选合格的货物装运,将其认为不合格的货物甩下。后外商质检员以急着赶回国为由,仅在外商传真的《质检报告》上面签署。
        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银行议付,但银行提出“传真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本,存在构成不符点的风险”。出口商要求外商将正本《质检报告》寄来,但外商提出要求赔偿空柜费(因为甩下了其认为不合格的部分货物)、未按合同供应足够货物的损失、以及质检员在中国多耽搁了十天的食宿费用等合计12万美元,否则拒绝将《质检报告》正本寄给出口商。双方发生争议。
        此时,出口商在有关商会网站上的“不守信用名单”中看到该外商信用不良的风险提示,担心:如果交单,则对方银行可能以“质检报告不是正本”为由拒付,或外商以此为由要挟降价;如果不交单,由于承运人是外商指定,其可能与外商串通无提单放货。即便承运人同意将货物回运,费用损失也很大。
在出口商难以决策的情况下,其寻求商会的帮助。
处理经过
        商会很重视,该会会长亲自立即与国家商会的信用证和国际贸易的专家取得联系。鉴于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即将到期,时间万分紧急,专家通过电话、网络对案情进行了解会商之后,提出以下意见:
1. 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外商质检员在传真件上签字之后,该《质检报告》应当被认为是“正本”,议付银行关于“传真件上签字可能构成不符点”的认定不正确。然而,考虑到本案中“软”条款本身的风险性、开证行信用等级低、双方之间已经产生一定的争议等情况,交单会面临拒付风险。
2. 由于承运人及货代是外商指定的,不能保证其配合出口商控制货权,同时考虑到埃及当地海关制度(FOB记名提单项下货物如卸载则回运困难,如到港后40天不提货有被拍卖的风险),为此,将货物回运不仅是费用问题,还存在着其他风险。
基于以上情况,专家建议
1. 出口商将外商质检员签署的《质检报告》传真件申请商会做出《质检报告》正本与复印件相符的国际商事证明,以消除议付银行的顾虑。同时依据UCP600的有关规定与银行交涉,取得其理解和支持。
2. 商会向埃及商会发函表示其对该案的关注,并通报进口商等5家埃及商人已遭到多家中国企业投诉的情况,请其配合甄别是否可列入“不良信誉”名单。
3. 商会致函承运人的代理,通报该会已受理出口商和外商的争议。其应指示承运人履行义务和遵循国际惯例,避免无提单放货。
4. 尝试在出口商适当承担“空柜费、质检员食宿费”的基础上探讨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
后外商基于承运人不配合其“无提单放货”和埃及商会及信用证开证行的敦促下为避免被列入“不良信誉名单”与出口商达成: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口商支付其1.2万美元的和解。
评析
1. 出口商的业务员素质高,领导重视,面对外商的无理索赔敢于据理力争;
2. 商会帮助企业维权避险很“给力”,使出口商有胆量、有后盾、有信心与外商斗志斗勇;
3. 对外商资信调查了解不够,对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危害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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