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敦促履约


一、概念
敦:督促、治理、聚拢;
促:时间紧迫、推动、迫近,促膝坐的很近。
——《辞海》199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
     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后,利用其国内及国际上多年建立起来的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或者通过其分支会向驻违约方所在国派驻机构或违约方的当地商协会致函,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合同安全营造环境,从而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特征
(一)与当事人个人敦促行为的区别
1、守约方作为敦促人,与违约方是对立的双方,而国际商会与双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居间公正的第三方。
2、当事人在敦促过程中,因为存在利害关系,难免带有主观因素或者操之过急的心理;而国际商会敦促是由专业性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敦促,是比较客观严谨的。
(二)与当事人委托律师敦促的区别
1、律师事务所虽是专业性法律机构,但是律师是当事人的委人,要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某种角度上讲,律师与当事人的地位没有区别;国际商会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专业性机构,与争议双方没有利害关系。
2、违约方有时会对律师函中犀利的语言、严格的措辞产生反感,有时可能会引发矛盾;国际商会的敦促,因其机构的中立、客观性质、地位,一般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3、违约方在收到律师的敦促函后,一般会找自己的律师回函或者根本不回函,有时候律师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会激化矛盾,从而引发仲裁、诉讼;国际商会因在违约方当地及国际拥有广泛的影响,比较客观公正向相关商会、机构汇报情况,并接受他们的建议,或者进行居间调解。
三、适用对象
1、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守约方自行催告无果,但是尚未申请仲裁、引发诉讼;
2、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一方违约事实明确;
3、合同标的不大,违约方有完全履约的可能性。
四、程序
(一)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合同及履约情况;
3、一方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及计算依据;
4、违约方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公司地址、所属的商会,在中国有无办事处及投资企业,在其国内其他城市和国外有无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办事机构。
(二)由国际商会法律专业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进行相应的了解。
(三)由国际商会法律专业人员以中国国际商会的名义向被申请人致函,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国际商会的性质、背景和敦促目的;
2、客观介绍申请人反映的情况;
3、从国际贸易惯例的角度,阐述如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其应承担的责任;
4、郑重阐述如其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可以提出异议;如没有异议,应尽快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要求被申请人回复的时间。
(四)一般情况下,被敦促履约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会向国际商会回复或进行联系;如果被申请人在商会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国际商会将催促其对敦促函进行回复并抄送原《敦促函》,同时说明:如其不回复,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通过其所在国的商协会进行协助。如其仍不回复,再次敦促并抄送《敦促函》和《催促函》,并说明: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将被申请人的违约情况通报该国海关、商务部及其国家商协会,从而可能影响其商业信誉。
一般情况下,85%的被申请人会回复或答复,如其未回复,应考虑通过国际商会的资信调查系统对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地址、通讯方式是否变化或是否已清算破产情况,并相应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五、优点
1、 程序简单,简便易行;
2、 费用低廉,时间迅速;
3、 不易斗气,利于合作;
4、 即便敦促不成,可促使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为当事人采取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奠定基础。
六、费用
国际商会一般按照仲裁的标准,并考虑守约方和国外商协会协助情形而发生的实际开支,大概是3000-8000元人民币。

附:
1、 廊坊某企业进口韩国废电缆敦促案;
2、 石家庄某医药公司与墨西哥欠款敦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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