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贸促会职能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作者:任美玲

摘 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我国加入WTO后,贸易大国地位稳固确立,与此同时,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侵权及被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成为我国迈向贸易强国的实质性障碍。据我国海关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我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达7235次,扣留侵权货物6536票,查获侵权商品358,495,169件,价值人民币192,239,403元。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这已大大损坏了我国和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形象,破坏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加强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我会作为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机构,更应在这一领域中发挥自身的能力和优势,引导企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帮助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形象。
 
关键词:对外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贸促会职能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经济步入全球化时代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必然,加强对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势在必行,相关部门都将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发挥最大效能。
     目前,我国建立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为核心,《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等贸易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补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为支持的法律框架体系,并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遵从国际惯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各级司法行政机构依法执法,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进出口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提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企业成为国家创新主体。《纲要》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和发布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具有划时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规范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继后,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重点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惩处力度。

二、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及不足
(一) 主要途径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两种方式。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另外,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同时,海关作为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条款,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有效制止进出境侵权货物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外贸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二)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
1、知识产权立法不健全
      我国现行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贸易的规定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 WTO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1]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中有很多规定存在不确定性,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在侵权案件的刑事责任追溯的标准上,虽然有对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事责任的规定,但在侵权情节和案值达到何种程度后才追究和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却没有明文规定。再如在对侵权案件的罚款幅度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进出口的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而侵权货物价值如何确定却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使海关在实施处罚时可能产生处罚尺度不统一的情形,不利于严格公平执法。[2]
2、行政执法制度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执法主体以行政执法为主,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例,存在很多的不足和困境,像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提供担保金及仓储费用的问题,证据问题、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和解问题、平行进口问题等,都有待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
3、企业自身的不足
      首先,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自主创新不足,研发投入不够。一方面,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差,比如,企业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在合资或与外方合作时,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企业已有的知识产权、品牌流失,合作开发的新成果未取得共有,只是出卖劳动力,一味地搞“贴牌生产”;企业没有产生自己的民族品牌,没有产生主导行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企业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指控的应对能力差。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是很正常的,但目前大多数国内企业还没能做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地图”,没有完善的预警和应对措施,一旦产生纠纷,不能积极、主动、冷静、沉着应对,不能妥善加以解决。
        其次,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
       第三,企业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配合不力,缺少情报信息支持,甚至存在权利滥用情况。以海关保护为例,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眼前蝇头小利私下与侵权人和解放弃海关保护或是权利人既在海关备案了自己的品牌,但同时还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情况;对相关权利在海关总署备案、权利人提交海关保护申请认识不足;不及时向海关提供或提供不准确的侵权情报信息;申请海关保护未备案类别商品、存在争议的或失效的专利等。[3]

三、我会的相关职能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我会的相关职能
       我会是由我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主要职责包括代理我国企业在国外或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办理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工作等法律服务。同时我会拥有一批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所以我会既能为企业提供从咨询、培训、申请注册到争议解决等全方位的服务,又不同与其他司法行政机构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满足企业各个阶段不同的需求。
(二)我会应如何更好地发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我会除发挥已有的传统职能外,更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网络优势和社会优势,为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下面就如何发挥我会作用提出笔者的建议。
1、提高自身认识,积极主动与权利人进行沟通
      我们应对自身有准确的定位,虽然我会没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职权,但作为促进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服务性机构,兼备与国内外相关部门联络的便捷性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既能为企业提供直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又能为企业和其他部门建立起桥梁。我们应主动服务,积极与权利人进行沟通,掌握及时全面的信息,引导、提高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效能。
2、加强对企业宣传培训
      针对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的现状,我会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组织外贸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宣传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保护途径、保护措施,发生纠纷后的救济途径,帮助企业把侵权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引导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比如:各分支会可通过年审培训的机会,或者与我会其他部门,如调解中心、仲裁办、专利商标事务所联合,对外贸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河北分会就拟通过举办出证认证年审培训或“诚和国际商事法律论坛”之际,邀请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举行相关培训活动。
3、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我会应进一步加强与各省/市商务厅/局、知识产权局、海关、司法部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可联合举办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培训,建立宣传培训、服务指导、信息交流、执法保护的协作机制,在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的同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互相配合,积极研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共同促进外贸企业的出口活动。同时,建议共同设立必要的知识产权应对基金,为涉外知识产权的技术分析、法律研究等提供支持。
      面对企业文化各具特色、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众多权利人,我会的宣传培训工作需主动细致,可考虑实施分类管理,以符合企业不同层次的需要,而且要保证有限资源向有良好记录的权利人倾斜,发挥最大效能。同时,我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的建立不能只是空壳,可制定备忘录之类的书面文件,加强内部的责任机制,避免形同虚设、责任推诿,从而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更好的发挥我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陶宏.关于海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几点思考[J]. 海关执法研究,2008,11: 55
[2] 金上杰.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 [2009-01-29 ].毕业论文网. http://www.bylw8.com
[3] 许红青.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2009-03-13]. 中国国际商会网站.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63/2009/0313/169434/content_169434.htm
[4] 李丹.携手知识产权权利人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J].海关执法研究,2008,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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