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国际贸易壁垒

作者:赵 胜

摘 要:本文针对金融危机环境下,受贸易保护主义理念影响,国际间纷纷采用各种国际贸易壁垒,设置贸易障碍的情形,简要介绍包括WTO项下的救济措施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新贸易壁垒主要是技术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倡导企业加强认识,积极应对。
 
关键词: 贸易保护 贸易壁垒 应对

      随着金融危机发展的逐步深入,国际市场需求相对减弱,国际市场竞争逐步加剧,国际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壁垒以各种形式显现并增多。如美国提出购买美国货政策;印度实施多种形式的救济措施,自去年10月至今年年初发动17起,包括反倾销10起,反补贴1起,特别保障措施2起,保障措施4起,涉及青霉素工业盐、热轧钢、汽车转向轴、碳黑、瓷砖、亚麻织物、轮胎等产品。还于近期对中国钢铁、化工、纺织等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今年1月23日,印方宣布禁止从中国进口玩具,为期6个月。面对当前形势,充分认识国际贸易壁垒并积极应对已显得非常必要,尤其是对于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如技术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人为所设置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
关税壁垒,指用征收高额进口税和各种进口附加税的办法,以限制和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手段,包括征收从量税或从价税。面对高关税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国际间开始关税减让谈判,即通过谈判,互相让步,相互间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通过关税协定与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已从1947年的40%降至4%左右,发展中国家降至10%左右。关税减让的不同形式有优惠贸易安排、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等。WTO和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都以“提高成员国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为宗旨。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高关税已经基本上不再作为政府控制本国进出口贸易的壁垒手段。
       非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包括配额、许可证、WTO救济措施、新贸易壁垒等形式。

二、几种主要的非关税国际贸易壁垒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WTO项下的救济措施
      WTO项下的救济措施有很多种,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以我国为例,2008年共有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93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为61.4亿元。其中反倾销案件70起、反补贴案件11起、保障措施案件10起、特保案件2起。居前十位的发起国家分别为:印度(17起)、美国(15起)、巴西(8起)、土耳其(7起)、欧盟(6起)、加拿大(6起)、印尼(6起)、澳大利亚(5起)、哥伦比亚(4起)、阿根廷(3起)。
1、反倾销
      近年来国外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逐年上升。反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其新建产业的发展的行为。反倾销有三个构成要件: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这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与损害是否存在需要进行调查,调查申请由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提出,进口国当局根据申请书提供的证据确定是否发起调查,如果需要则立案审查并公告,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以美国为例,其反倾销调查机关是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总署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司法审查机关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美国的反倾销案件通常由代表国内产业的申请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商务部决定进行立案,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则美国商务部继续调查,反倾销调查主要是向生产和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应诉企业发调查问卷,应诉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问卷并提交给美国商务部。经过调查,如果商务部认定存在倾销,则会作出初裁结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产业最后受损程度进行调查。通常商务部在初裁后会派实地核查小组前往应诉的外国制造商进行实地核查。如果商务部最终裁决认定倾销存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须对进口倾销行为是否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作出最终裁决。如果是肯定性裁决,商务部会向海关发出反倾销命令。任何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当事人如果对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做裁决不服,均可在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请求对倾销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复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受理涉案厂商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甚至还可通过调卷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当事人如果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仍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企业应该加强对反倾销的认识,注意情报搜集,关注政府网站、使领馆信息及媒体分析,通常商会和律所也会根据得到的信息通知企业。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应诉观,积极参加应诉,具体问题可咨询商会和有关律师,确定代理主体后,在代理人指导下精心准备填写调查问卷。通过积极应对,可能会获得免征反倾销税的裁定或者企业可能会获得较低的单独税率,降低对产品出口的影响。
2、 反补贴
      出口国为了扩大出口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而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会采取措施对抗出口国的补贴行为,即征收反补贴税。补贴是由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而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征收反补贴税的具体做法与反倾销非常相似,进口国国内产业可以依照该国反补贴法律规定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如果申请成立则调查机构开始反补贴立案调查。如果调查机构裁定进口产品确实存在补贴,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并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裁定征收一定比例的反补贴税。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
      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也是世界范围内首起对中国产品进行的反补贴调查。随后,加拿大又对我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到2008年底,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0多起,发起国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南非等。
      我国企业应该加强开展有关培训,充分认识反补贴,同时注意收集有关信息。针对反补贴调查,协调政府积极应对,从不存在补贴、补贴是微量的、补贴是不可诉的等方面进行抗辩,最好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3、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目的是使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有关WTO义务,对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后果,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运用。保障措施实施方式主要有提高关税、实行关税配额以及数量限制等。保障措施实施应坚持适度性及无歧视性。特保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关于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是发达国家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产物。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规定: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包括该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如果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该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出口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时,应当保持高度警觉,避免出口数量的激增;进出口商会应当对本商会所涉及的关键产品进行监控,在出现数量激增时,向会员企业发出信号;各出口企业应当同进口国当地的进口商和用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关注当地市场对中国产品的反馈, 如果发现进口国当地有提起特保措施调查的传闻,如经核实,应积极与当地生产者联系、磋商,力争将案件及早解决。如果进口国已经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提起特保措施调查,则相关的出口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对进口国的申请方提出的进口量增加和市场扰乱等问题提出抗辩,避免进口国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特保措施。出口企业应与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如果进口国政府已经提出磋商的请求,则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与该国政府进行磋商,达成协议。
(二)新贸易壁垒
      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与传统贸易壁垒而言,指以技术壁垒为核心,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劳动者权利、保护自然环境、减少对动植物的危害为借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削弱竞争对手产品 的市场竞争力为目的,而设置的所有阻碍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具有形式合法、方式隐蔽、歧视性、复杂性的特点。
1、 技术壁垒
      技术贸易壁垒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主要通过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包装标签、安全标准等提高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最终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目的。
      欧盟REACH法案即属于技术贸易壁垒,REACH即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首字母缩写,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部法规。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欧盟提出实施REACH法规目的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REACH法规影响范围很广,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印染、机电、电子、玩具、家具、汽车电等均在受控制之列,所涉及的产品可能多达数百万种;将保证化学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从政府转向企业,要求企业提供其产品中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安全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技术文件,涉及的数据量复杂庞大;为了获得这些数据,需要进行大量的检测,企业成本大幅度上升,超出了相当多企业的承受能力;绝大多数我国企业对此毫无准备。在REACH掀起的新一轮市场竞争中,中国企业明显地处于劣势;非欧盟企业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者进口商等法人实体才能进行注册,进一步给非欧盟制造产品进入欧盟设置了障碍。要求企业依照其规定完成注册、预注册、信息通报,物质指标限制等,企业需要明确确定自己的角色并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2、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贸易壁垒,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为由,通过环境技术标准、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环境标志制度等设置贸易障碍。有关国家为应对大气污染、温室效应、有毒废物排放、物种灭绝、资源枯竭等生态环境问题而设立不同的限制制度。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主要包括绿色标志、绿色包装、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绿色标志是国际间有资质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对商品进行认证并颁发标志和证书的一项制度,是对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绿色包装是对包装卫生和安全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以减少用量节约资源如要求可重复使用,要用再生材料、可降解材料等。
      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制度如欧盟针对机电产品的双绿指令即《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日本针对食品的《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2006年5月实施,它是目前世界上最苛刻、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欧美对于服装进口指定严格的环保标准如对甲醛、重金属含量、防腐剂等严格限制,发达国家对于我国出口的蔬菜、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等提出严格的检验标准。
       这些都影响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出口市场范围和出口增长速度,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影响了企业效益。企业面对绿色贸易壁垒首先要有客观认识,顺应发展的潮流,要以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为引导,提高产品质量,建立规范化的认证制度,进行绿色认证。
3、社会责任贸易壁垒
       社会责任贸易壁垒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由各种国际公约的社会条款(包括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动权利、劳动技术标准等条款)构成,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公约权利。在社会壁垒方面一项重要的内容是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简称SA8000)即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ILO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而制定的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应为员工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权;不得因各种因素歧视员工;工作时间报酬应符合法律或行业规定;不得体罚胁迫员工。社会责任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SK-2事件、 苏丹红事件、华为员工猝死事件等。
       对于社会责任壁垒,我国企业应该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改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工待遇,积极申请取得认证。
4、知识产权壁垒
      知识产权壁垒指一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构成贸易壁垒,从而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其中美国337调查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救济措施包括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可发布没收令。
      为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出口企业在业务操作时,应对出口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避免侵权。尤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
      总之,应对上述贸易壁垒的根本还是要坚持科学发展,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型经济,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标准,加强标准体系和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同时,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等手段,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
      有关专家认为,从历史经验来看,经济衰退一两年后,才是贸易保护主义爆发的高峰期,因此预计目前仍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初期阶段,在此后的一两年中,贸易保护、贸易壁垒将继续发展,我们必须加强认识,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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