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贵才
一、商会的形成与发展
本书所述商会,仅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系统。该系统既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或总会),又包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50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包括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矿业、煤炭、物流、电力等行业建立的21个行业分会,此外,还包括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5月,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缩写为 CCPIT。中国贸促会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以及经贸界之间的了解与友谊。
1988年6月,中国贸促会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自此,中国贸促会对
外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和工作方式,各地方分支机构也大多采用类似的方式。
1986 年6 月,中国贸促会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申请加入国际商会(ICC),1994 年11 月,国际商会在巴黎总部召开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接纳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国际商会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巴黎。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制订的许多国际商业领域的规则和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国际贸易结算规则等,为全世界广泛采用。
为了进一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形势,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2005年8月,中国国际商会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成为社团法人,实行会员制,并于2007年12月24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主席团等中国国际商会组织机构。中国贸促会作为半官方机构,将实行委员制,不再招收企业会员,并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中国国际商会业务内容和发展方向进行政策性指导。目前各地分支机构也正在参照这一模式组建具有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省市级商会组织。
长期以来,中国国际商会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在促进中外经贸交流、国际经贸规则与惯例的研究、推广和国际商事仲裁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内外商界树立了较高的威信,得到国内外商界的肯定和赞扬。
二、商会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设立中国贸促会的最初目的是打破当时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封锁,促进民间经贸交往,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贸促会自身的成长,其法律职能从无到有并逐渐拓展,直至今日形成了具有商会特色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
建国初期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并不活跃,但为了解决我国企业对外经贸交往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国先后在中国贸促会项下设立了相关法律机构。1956年,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贸易争议仲裁业务,即为今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前身。1957年,设立了商标处,负责为我国企业办理涉外商标事务。1959年,设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负责办理海事海商争议仲裁业务。1969年,设立了海损理算处,负责共同海损理算。期间,中国贸促会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需要,开始办理一般原产地证和单据认证等各项出证认证业务。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企业的涉外经贸交往越来越频繁,相应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也大量增长,为适应这一形势,中国贸促会也不断拓展法律服务职能。1984年,成立了涉外专利代理处,成为我国第一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并于同年在香港设立了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1987年,成立了中国贸促会北京调解中心,从经贸、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中聘请调解员,以调解方式解决涉外争议,即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之前身。1993年,专利代理处与商标处合并,成立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1998年开始,中国贸促会开始成为ATA担保和签发商会,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办理ATA业务。
在1986年召开的中国贸促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国贸促会章程》,在该章程第七条第(八)、(九)项和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集中规定了贸促会的各项法律职能。第七条第(八)项规定:“承办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法律事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出具中国出口商品产地证明书和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货物运输业务的文件和单证”;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 承办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工作,承办有关工业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等业务”。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仲裁委员会, 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案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2002年,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章程》,该章程对商会系统法律职责重新进行了归纳。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办理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国际、国内民商事、海事领域及其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第(七)项规定:“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中国贸促会下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2002年《章程》实施以后,商会系统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逐渐形成了商会特色法律服务体系。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项下的出证认证、ATA、调解、海损理算、法律顾问业务和从业队伍也不断扩大,并逐渐拓展了CCC、SA8000、ISO14000认证咨询代理业务、资信评价及调查等新业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先后成为独立运作的事业单位,各自业务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此外,在商会或其下属部门组织或主持下,先后成立了仲裁法学研究会、海商法协会、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中国分会、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等学术组织,在涉外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宣传和对外交流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1994年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被国际商会接纳为成员以来,商会系统也陆续开展国际商会各项法律业务,如国际惯例咨询和推广、培训,ICC CHINA银行与惯例专业委员会服务,ICC CHINA律师团服务和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和认证等。2005年,中国国际商会经民政部注册成为独立社团法人之后,更加注重具有商会自身特色的法律业务。2007年12月24日,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国际商会章程》,除列举了原有法律业务之外,该章程更加强调了商会系统“代言工商”和“ICC规则、服务推广”等作用,这使商会系统的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其中,“代言工商”是商会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商会开展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项业务的基础,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代言机制,因此,本文中将商会的“代言工商”职能分解入各项具体法律服务之中,并未单列说明。
与此同时,在总会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支持下,各地方商会分支机构的法律服务也有了很大的发展,50多家省级分会、21家行业分会、600多家支会和县级商会都或多或少地承担着上述法律服务职能。例如:目前全国已有49家调解中心,其中总会调解中心分别与美国、意大利、英国、韩国和德国相关机构联合成立了商事争议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了深圳和上海分会、22家办事处和金融争议、域名争议、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和商业专业委员会等,海事仲裁委员会也设立了上海分会和4家办事处以及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和海事调解中心等分支机构。其与商会国外代表处、协议合作商协会组织和代表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逐渐形成了覆盖全国和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服务网络。
三、商会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的特色与优势
经过多年积累形成的商会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有着深厚的“商会特色”,同时,这些特色也是其他法律执业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1、综合特色和优势
商会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的综合特色和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会涉外法律服务职能既包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职能,又包括根据商会章程开展的职能,还包括根据国际惯例、国外商人授权和国内当事人的委托而开展的业务职能。例如,各级贸促会(国际商会)作为签证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而开展的;由中国国际商会组建涉外仲裁机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开展的。单据认证、商事证明、海损理算、ICC规则咨询推广和培训则是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开展的。而个案法律咨询、专家服务则是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和委托而开展的。正因为上述业务渊源的不同,所以商会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既有服务色彩,又有自律、代表和管理等职能色彩。
商会的法律服务对象即包括政府、国际组织等公益范畴,如代表企业向国家提出立法建议,与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就有关国际商事问题进行交涉等;也包括企业、个人等个别对象,如仲裁、海损理算、出证认证等具体业务。而个别服务对象既包括会员,也包括非会员。
商会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业务项目几乎涵盖了国际贸易、投资、海事、展览、运输、金融及其他国际商事领域,当事人在国际商事领域遇到的法律问题大多可以从商会寻求到相应的帮助。
从业务历史来看,商会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中既有自建国初期就开展的出证认证、仲裁、海损理算等传统业务,又有仅二十余年历史的法律顾问、调解、ATA等业务,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反倾销、资信调查与认证等新兴业务,这种业务结构有利于巩固商会的综合优势。
2、资源特色和优势
商会在全国有50个分会、600多个支会或县级国际商会,15个驻外代表处,并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等21个行业设立了行业分会,拥有会员企业7万多家,这是一个庞大的服务网络。并且,通过出证认证等法律业务,商会与更多的涉外企业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这是其他任何法律执业机构所无法比拟的“系统资源”。
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大了对商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因此,商会与各级政府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如商务、海关、立法、司法等部门。此外,通过特聘调解员、仲裁员、顾问、理算师等方式形成了雄厚的专家人才资源,使商会具有了国际商事各领域的专家优势,这都属于“社会资源”。
国际性是商会法律业务“与生俱来的特点”和“发家优势和特色”。商会法律业务自诞生以来,业务范围就是以涉外业务为主,经过多年的积累,逐渐形成了涉外优势,这一优势在各地方分支会尤为明显。并且,在业务积累过程中,商会还与相应的国际组织及国外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使商会的国际资源优势得以进一步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