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法律业务与商事调解事业的促进发展


作者:何贵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性民间对外经贸组织。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商会《章程》,其具有为企业提供仲裁、调解、出证认证、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等职责,自1952年成立以来,经过55年的积累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商会特色的法律业务体系。
       商事调解是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自1987年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以来,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期间又陆续在全国各地方分会设立了42个调解中心,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覆盖面最广的常设性商事争议调解机构。商会系统的调解机构制定了统一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在国际上,我们与主要的调解机构都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有的建立了紧密型的联合调解中心,整个网络处理了近万起商事纠纷,为中外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在经贸环境的改善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这恰恰也符合我国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诚信机制,商事调解的许多发展空间没有充分挖掘出来,许多应发挥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因此,在商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广大工商企业界对调解方式还存在诸多顾虑,不愿意更多地尝试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笔者所在的河北国际商会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利用商会特色法律业务的整体优势,发挥调解业务与其他各项业务的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工商企业对调解的各种顾虑,弥补了调解方式的自身不足。本文结合笔者的业务实践和理论探索,简要介绍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的构成、特色及对调解事业发展的影响等内容,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商会特色法律业务的构成
      商会旗下曾先后成立了中国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专利商标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涌现出了一批杰出的法律专家,培养了在涉外法律领域中的开拓者和专业法律人才。虽然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律师事务所已经与商会脱钩,但商会仍然拥有相应独具特色的法律业务,基本涵盖了国际经贸活动的各个领域。
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具体构成如下:
1、国际商事惯例咨询。一方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本身就是由国际商会主持或参与制定、修改的;另一方面,由于商会在深入参与国际经贸各领域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优势。因此,就国际惯例和公约提供咨询服务一直是商会日常法律业务之一。
2、商界法律代言。该项业务是根据商会自身的属性自然引申而来的,商会应该代表会员企业,乃至整个商界的利益,体现在法律层面,主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代表和反映商界的意愿,对有关立法提出修改意见。另外,商会还可以组织或代表中国商界,与国外业界、商协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交涉、沟通与合作。
3、维护商事秩序。商会作为一种商界自治性组织,依靠多年积累起来的权威和信誉,在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包括倾销与反倾销、垄断与反垄断等过程中的服务;反商事、海事欺诈;建立缺乏诚信的商人“黑名单”等。
4、国际投资服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国际商事活动的主要支柱之一,它包括本国接受外国投资(招商引资)和本国向外国投资(海外投资)。基于商会广泛的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关系网络和积累的经验,其已成为我国招商引资和海外投资的重要渠道。就法律业务而言,商会可以为中外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从可行性研究中的法律评估、尽职调查,到项目谈判、合同审查、企业审批注册,再到项目建设阶段专项法律服务和开业后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直到项目终止时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业务等,这些业务可以为中外企业商业决策、政府审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便利。
5、出证认证。此项业务包括签发一般原产地证/转口证明/加工装配证明、商业单据认证、国际商事证明书和办理(代办)使领馆认证。该项业务的开展既有国家和法律的授权,又有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体现,还有基于商会多年积累的权威与信誉而获得的商人信任。该项业务使商会与众多涉外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密切的联络关系。
6、ATA业务。ATA单证册是一份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该制度可以使暂准进口货物(如参加展览会的展品等)凭ATA单证册在各国海关享受免税进口和免予填写国内报关文件等通关便利,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准进口货物而专门创设的。我国于1993年加入了《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和《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
7、资信调查与认证。资信调查主要是指商会利用遍布全球的业务合作网络,为国内企业调查外国商业伙伴或对手的资信状况,以规避因主体问题而产生的商业风险;资信认证主要是指基于商会长期积累起来的权威与信誉,以及商会掌握的涉外企业对外业务开展情况的优势,对我国涉外企业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对资信一般的企业加以鼓励和鞭策。
8、知识产权服务。商会作为中国商界的法律代言人,更多地承担起了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交涉、沟通和合作的职能,例如商会与国际展览业协会以及英国、新加坡、智利等国家相关组织或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同时,商会设有专利商标事务所,而各地分支会所面对的众多客户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多,应加强合作,着重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业务。
9、海损理算。海损理算处是商会下设的,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批准并在国务院备案的中国唯一的海损理算机构,它拥有一批来自海事/海商、保险、对外贸易专业,从事远洋运输、保险理赔多年的专业人员,组建了中国第一代海损理算师队伍,并制订了中国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北京理算规则。海损理算处可以提供:就处理海损事故提供咨询意见;协助收取共同海损担保;收集理算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费用账单;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或单独海损理算书;办理索赔事宜等服务。
10、商事争议解决。除调解方式之外,商会在商事争议解决方面还包括以商会名义敦促违约方履约、仲裁以及其他ADR(替代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业务,并
且在实践中,这几种方式互相结合(如敦促履约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等),互相促进。

二、 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的特色与优势
      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与其他法律执业机构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色,这种特色也恰恰是商会优势所在。具体而言:
1、系统资源优势
      目前,中国国际商会已同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企业界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与300多个对口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同时,总会和各地方分支会还在世界上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50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矿业、煤炭、物流等部门建立了20个行业分会,并对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予以指导,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并且,通过出证认证等法律业务,与更多的涉外企业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2、社会资源优势
      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大了对商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因此,商会与各级政府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如与商务、海关、商检、立法、司法等部门。此外,通过特聘调解员、仲裁员、顾问、理算师等方式形成了雄厚的专家人才资源,使商会具有了国际商事各领域的专家优势。
3、国际资源优势
      国际性是商会法律业务“与生俱来的特点”和“发家优势及特色”。商会法律业务自诞生以来,业务范围就是以涉外业务为主,经过多年的积累,逐渐形成了涉外优势,这一优势在各地方分支会尤为明显。并且,在业务积累过程中,商会还与相应的国际组织及国外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使商会的国际资源优势得以进一步巩固。
4、综合优势
      商会业务项目几乎涵盖了国际贸易、投资、海事、展览、运输、金融及其他国际商事领域,当事人在国际商事领域遇到的法律问题大多可以从商会寻求到相应的帮助。另外,商会法律业务既有政府或法律的授权,也有基于当事人的信任而做出的委托;既有自建国初期就开展的出证认证、仲裁、海损理算等传统业务,又有仅二十余年历史的法律顾问、调解、ATA等业务,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倾销与反倾销、资信调查与认证等新兴业务。

三、 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对调解事业发展的影响
      如前所述,受目前法律整体环境影响,调解业务还存在诸多局限,业务发展受诸多因素制约,而随着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可以促进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
1、进一步提升调解中心的知名度
      由于商会调解机构发展历史较短、受案量不是很高、知名度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特别是进入正式调解程序的案件,与仲裁、诉讼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于此问题,可以通过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的整体优势来加以改善,增强调解中心的权威性和知名度。例如在办理出认证业务的企业到商会进行注册或办证时,可以向企业提供调解中心的相关资料,宣传调解业务,以提高调解中心的知名度。
2、充分发挥“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受“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之瓶颈限制,调解书目前还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对调解书的约束力总是持有怀疑态度,担心违约方把调解作为一种缓兵之计。对于此问题,可以通过把调解与仲裁业务相结合(即“和解转裁决”)的方式来赋予调解书的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依据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和有关仲裁程序的安排,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简易程序或书面审理程序,由仲裁委员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瓶颈问题。在此方面,我们已有了很多成功的案例,今后还应进一步推广。
3、 消除当事人对调解结案缺乏信心的疑虑
      相信所有的善意商人都希望有关争议能够通过调解方式友好地解决,但是他们有时候不愿意寻求商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往往担心:一是对方根本不予理睬;二是调解不成之后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两种担心,一方面,鉴于该业务体系的各种优势,使对方更容易接受调解;另一方面,调解只是该业务体系中各种法律服务手段之一,调解失败后,还可以尽快通过其他服务手段的衔接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但在调解过程中达成或明确了仲裁条款,调解失败后立即由委托商会法律顾问处的法律顾问担任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通过仲裁及时有效解决争议,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4、为当事人打下良好的调解基础
      从具体业务来看,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态势很不平衡,即一方当事人因受他人鼓动而对案件前景缺乏正确认识、盲目自信,这种情况下往往很难调解成功。在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下,通过商会下设的法律顾问处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在程序上挫败盲目自信的当事人,均衡双方的法律态势,降低对方的期望值,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调解,往往更容易成功。当然,进行这种操作时,要注意处理好调解的居间公正性问题。
5、有利于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凝聚力
      在商会特色法律业务框架下,各项业务之间联系紧密,调解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国际商事规则、争议解决途径,还要了解国际贸易流程和单据等国际商务实践操作,这就不断推动调解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并且,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可以使各项法律业务形成整体合力,成为有着良好前景的商会特色法律事业,这不仅为业务发展做出了远景规划,而且增强了从业人员献身这一事业的自豪感、归属感,有利于凝聚队伍。

我们相信:随着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商事调解事业也一定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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