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特色服务是贸促会法律事业的“振兴”之本

作者:何贵才

      贸促会系统的法律事业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涌现出一批杰出人才、衍生了一系列法律服务机构。虽然那已是过去时,但是贸促法律系统仍在、品牌仍在、精英仍在,可以说“振兴”的基础还在。近期以来,总会采取了一系列加强法律工作的措施,使我们看到了总会领导重振系统法律工作雄风的决心。在此之际,作者拟结合参与河北分会在特色法律服务拓展方面的尝试,就如何“振兴”谈谈切身体会。
      十年前,随着国家对法律服务机构不断规范化管理,河北分会投资设立或所属法律服务机构中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逐步与分会脱离,专业法律人员从56名分流为5名,仅维持着出认证业务;而其他的涉外法律业务,从过去在省内风风火火、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沦落到执业没身份、收费没许可,不断被边缘化的状态。当时,我会的法律工作者与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员、公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律师、法律工作者,都能挂上边,但又“六不像”。在这种状态下,不仅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感到困惑和无奈,而且分会领导对“贸促会法律服务机构有无存在的必要”也存在争议。
       为此,我们请总会法律部的领导和省司法界的专家进行“会诊”,帮助我们寻求解决难题的办法。专家们认为,法律服务是特殊的服务行业,从行业规范化管理的角度来讲,要想为社会提供有效、有偿的法律服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一定数量具有律师、司法、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者资格的人员;
2、依托于一个法律执业机构;
3、在司法管理部门许可范围内和经物价许可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内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事业就不可能有后劲。同时,根据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进程,贸促会原来粗放型或大锅菜的法律服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我会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外经贸企业,服务手段主要采用非诉讼方式,这些应当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上游,也是法律服务行业追求的目标;诉讼和一般的法律顾问业务相比应当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中下游,也是大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力图改变的现状。贸促会的法律服务应根据自身机构的国有性质和与国际商会一体化运作的模式及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来为自身制定一个准确的定位,同时也应根据贸促会法律服务对象的涉外性、服务手段的多样性、服务方式的非诉性;服务系统的网络化、服务资源的高层次广泛性、服务背景的半官方性、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体制的多样性及多年形成的独特法律服务品牌,走有特色、专业化的道路,否则只能“捧着金饭碗要饭吃,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逐渐被市场抛弃。为此,自1998年起我们在总会的支持下,在分会党组的呵护下,围绕贸促法律服务特色进行了尝试:

一、培养特色人才队伍
      我会法律部(3人)实行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调解中心(13人)是具有完整税收登记和收费许可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国际商会法律顾问处、贸仲河北办事处、国际商事论坛秘书处附设在调解中心和河北省国际商会之下。根据体制和机制的要求,我会把为政府服务、注重社会效益、争取财政扶持、原产地证等规费上缴的工作交由法律部主办;把为会员企业具体提供法律服务、注重经济效益的工作交由调解中心主办,两者互为依托,取长补短,合作共赢。 
      分会领导认为:如果贸促会其他职能部门是锦上添花,法律服务部门就是雪中送炭,不应把法律服务作为创收工具,而应作为政府、会员企业救急的特种部队去培植。为此,分会在制定经济指标时,对调解中心实行放水养鱼的政策——调解中心自己做主招聘人员,分配机制上实行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对省政府交办和会长企业委托的案件,要求我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多年来,我会法律服务为贸促事业增了光、添了彩,为加大省财政对贸促会的支持功不可没。
       如何建设一支有特色、有战斗力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关系到事业的发展壮大。对此,我们围绕国家要求、企业需求,根据贸促会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商会社团管理的特殊性,建设一支依托于商会的法律专业团队。为此,我会密切关注国家有关适应我会法律队伍建设的立法,根据原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批准,我会在省内率先施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公开招聘,逐步培养了12名具有法律顾问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形成了法律服务的团队;根据省国资委的批复,任命了一名总法律顾问,根据有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制定《河北国际商会法律工作岗位等级评审办法》,评聘了1名主任法律顾问、2名副主任法律顾问、5名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2名主任签证员、4名副主任签证员,并确定了相应的工效挂钩机制,从而稳定了队伍、留住了专业人才。目前,我会的多名法律人员被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石家庄市政府聘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贸仲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省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多所高校客座教授。

二、拓展特色服务业务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实践中我们感觉到,贸促会的法律服务业务已经不具有垄断性,就某一项业务来讲,同社会上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相比并不占优势,但贸促系统的机构涉外特性、多年来形成的国外资源、涉外法律队伍、服务品牌众多是我会法律服务的独特优势,所以我们将商会特色的法律业务采取拼盘式、一条龙服务的方式进行经营。我们坚持走大法律道路,以分会法律部为龙头,以所属的13家出认证和5家调解中心办事处为服务网络,以2900家出认证注册企业和商会企业会员为客户基础,以调解中心所凝聚的85名调解员队伍和21名外籍法律顾问为专家资源,以出认证、法律顾问和贸仲办事处为服务平台,以具有完整税收登记和收费许可、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河北调解中心为运行机制,以涉外和非诉业务为拓展方向,各项法律业务互为依托,实施品牌和拼盘式商会特色法律业务发展框架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近十几年来,我会法律团队承办了多起在全国、省内有影响的涉外、非诉案件,如:
      办理涉及到驰名跨国公司的案件三起:***国际房屋租赁仲裁案、***集团酒店管理仲裁案、***跨国劳资争议诉讼案;在国内法律服务界创第一的案件六起:首起银行100亿美元信用证国际欺诈案;首起境外开庭调解案;首起商检局出证在欧盟被告案;我国加入WTO后的首起反倾销胜诉案;11家中外合作的高速公路公司特别清算案;首起和解转仲裁案;在省内法律服务界创第一的案件十起:首起境外追账成功案;首起赴美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仲裁裁决境外成功执行案;首起冻结信用证诉讼案;首起省政府涉外行政诉讼案;首起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首起不可抗力证明案;首起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案;首起外贸企业改制案;首起国外船舶光船租赁案;首起骗取出口退税案。
       同时,先后接受省政府、司法部门、商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及相关涉外商事领域的问题,出具了217份法律意见书,其权威性得到公认;利用国际商会的网络,与国际知名调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了560份的咨询调查报告,受到企业的欢迎。

三、拓展特色服务品牌
 我会在依托总会众多服务品牌的基础上又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并收到一定效果。
(一)和解转裁决
      即贸促系统内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是指在贸促会系统的调解中心主持或协助下,当事人就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及仲裁协议,或以此为基础出具了调解书,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贸仲组成的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
      我会自1989年起共办理了48起和解转裁决案件,它不仅为总会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和贸仲《仲裁规则》2000年版和2005年版的修改提供了借鉴依据,也获得了最高院的两次批复,此不但解决了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问题,在突破调解中心受案瓶颈问题上做出了尝试,也为我们系统内法律机构的互为促进、互为依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敦促履约
      即系统内法律顾问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申请,经国际商会审查后,利用在国际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向被申请人或其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的工作网络及其他商协会组织致函,促使被申请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合同安全营造环境,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1989年以来我会共完成敦促履约案件58起。敦促履约成本低,利于合作,有利于完善仲裁条款,对案情简便,小金额案件效果明显,受到企业的欢迎。
(三)商事法律论坛
      在总会和相关单位的支持下,我们已成功承办了两届诚和国际商事法律论坛,出版了《国际商事调解文集》、《涉外商事调解案例评析》、《商会特色法律服务指导与研究》三本业务专著,总结了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论坛的连续举办,不仅形成了品牌、进行了商标注册、在国内商事调解领域和省内法律界得到认可,而且还被列入省财政保留性的资助项目。

四、宣传特色服务内容
      针对会员企业和外经贸企业对贸促会出认证之外法律服务的认识程度不同,我们加强了整体性法律品牌的宣传,将高层次论坛研究与普及型培训相结合。每年我们都会与支会、有关商协会以及高校合作,利用政府开拓国际市场培训基金举办10次以上相关涉外法律业务培训,使我会特色法律业务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为了便于企业的理解和掌握,我们将特色的法律业务归纳概括为“十三要”:(1)要熟悉国际惯例,商会可为你提供咨询;(2)要做到心中有数,商会可提供咨信调查;(3)要办理身份证明,商会是产地户籍警察;(4)要办理多国护照,商会为回运物品办理ATA;(5)要做到舍远就近,商会可代办使领馆认证;(6)要做到和为贵,商会可居间调解商事纠纷;(7)要做到未雨绸缪,商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8)要做到索赔有据,商会可提供海损理算;(9)要做到省力落好,商会可组织企业清算;(10)要不吃哑巴亏,商会为天灾人祸发赦免令;(11)要敢打涉外官司,商会专长仲裁执行反倾销;(12)要做到出奇制胜,商会利用网络敦促履约;(13)要做到蛇打七寸,商会可对不法商人列黑名单。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坚持对贸促会特色法律业务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在我省外经贸系统、会员企业中,出现了“有了涉外纠纷就找贸促会”的现象;在司法机构和律师界中,有了涉外法律疑难问题,也要征求贸促会的法律意见。
      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贸促会的法律服务要明确定位,适应国家对法律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是前提、凝聚法律人才队伍是保障、拓展和宣传贸促会品牌是生命力。只有坚持走有特色的法律服务道路,我们贸促会的法律事业才能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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