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建新
摘 要:外资“夜半逃离”、“突然消失”并非最近才出现的现象,只是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在外资加速撤离中国的背景下,非正常撤离的案例正不断增多。外资非正常撤离后在工人的安置、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都留下很多问题,这“烂摊子”往往只能由中方收拾,给中方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文从分析外资非正常撤离情形、探索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原因入手,总结外资非正常撤离带来的严重影响,结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外资企业 非正常撤离 原因 后果 应对措施
“悄悄地我走了……”拿这句诗来形容一些外资企业从中国非正常撤离,再恰当不过,全然不像他们当初轰轰烈烈地来。对于中国这样的投资热土而言,外资企业有进有出,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不正常的是有些外企是偷偷摸摸地“半夜逃跑”,走得很不负责任、很不光彩,甚至是非法撤离,他们带走了能带走的一切,却留下一屁股债务。这些“洋跑跑”是可憎的,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如何防范外资非正常撤离,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情形及现况
(一)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情形
“外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含有(或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
所谓非正常撤离是指企业投资人未经法定清算程序而突然撤离,具体而言:
1、在企业有效经营期限内,外商投资者未经中国投资者同意,利用各种手段或借口,撤离资金和人员。
2、在企业有效经营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企业未经法定程序和清算程序,撤离资金和人员。
3、在企业对外负有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撤离资金和人员。
4、外商独资企业,在企业有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撤离资金和人员。
(二)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现况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从某种角度而言也是引进外资的历史,自1992年起,中国已连续16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取得一系列引进外资的瞩目成就的同时,在近些年也出现了外资企业撤离中国市场的情况,而在这些撤离中国的外资中有一些属非正常撤离,如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韩资企业开始出现大规模的“非法逃逸”现象:仅青岛一地,2005年就有30家逃跑,2006年达到43家,2007年猛增到80多家;据说东莞是韩企非法撤离相对较少的城市,但2007年的非官方统计也有12家“一夜蒸发”。
目前,金融危机波及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在我国境内落户的个别外资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不顾中国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利益,擅自撤资,外商外逃现象开始蔓延。商务部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中国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217.8亿美元,同比下降20.6%。数据表明,外资正加速撤离。中国海关总署在此前也发布报告预警,从去年的加工贸易进出口数据来看,中国今年有外资大规模撤资的风险。据日本共同社报道,一名向日企提供咨询服务的注册会计师表示,前来咨询撤资事宜的日企数量比金融危机前增加了近一倍 。
二、外资“逃跑”的原因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及国内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大部分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主要是为了避开本国的高生产成本,看中这里廉价的劳动力和优惠的投资政策,而目前中国政府一系列新政的出台及国内经营环境的变化,使这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受到比较大的冲击。这些冲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人民币汇率变化,据了解,在华外资企业尤其是韩资企业80%是出口型企业,市场在国外,人民币对美元大幅升值削减了企业出口利润;
2、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支付工人的薪水和福利得到提升;
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取消了对外资企业“免二减三”的优惠,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比外资企业此前执行的15%的优惠税率上升了10个百分点;
4、从2007年开始起,中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增加了企业的建厂成本。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资本天生就是逐利的,是唯利是图的。当面对人民币升值、中国劳动力成本和税收成本的增加、通胀成本提高和扩大再生产所承受风险加大时,一些外资无力承受就选择了非正常撤离。
(二)复杂的程序“刺激”了一些外资企业“逃跑”的心理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司法解散等情形以外,必须先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而审批机关往往因各种利益考虑,拖延审批。
2、在清算过程中,因涉及到海关核销、税务核查、补缴税款等问题,办理海关及税务登记注销有相当大的难度,所需时间较长,在实践中,由于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往往增加各种程序,变相增加外资撤离难度,一些地方的外资企业从申请终止到注销登记往往需要半年到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因此那些具备清算条件的企业即使有清算意图,最终都放弃清算,选择非法撤离的途径。
3、由于企业自行清算不会导致所有针对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中止,因此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使得清算程序与法院执行程序无法达到协调,最终可能造成企业清算工作不了了之。
(三)外资企业“逃跑”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经营困境、补偿不起
外资非正常撤离并不是在金融危机下才出现的,而是在五六年前就已开始,但金融危机带来的直接冲击,使得此现象更为频繁出现。金融危机爆发前大家所遇到的大多是“蓄意”撤离,但今后很可能会有因为“无可奈何”而选择“一走了之”的企业。在现在的经济大背景下,全世界投资萎靡不振、消费者预期消费大幅下降和经济走势不好,会有不少企业遇到经营困境,非正常撤离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撤离时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因此,一些外资企业欠债很多,经营又不好,怕正常撤资难以脱身,干脆就不管了,一走了之。
三、“逃离”恶果不容小觑
外资非正常撤离给我国的企业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1、外资非正常撤离通常都是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突然撤离公司,企业处于失控、无人看管的状态,相继可能出现哄抢企业财产、发生暴力事件等混乱局面,如不及时制止必然会给企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且产生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2008年12月25日,位于北京世贸天阶的韩资大型超市“喜买得”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关门,三位韩籍老板也“人间蒸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透露,截至今年2月中旬,法院已经受理的对该超市的追款案多达32起,起诉方多达几十家企业。
烟台世刚纤维有限公司则创造了拥有职工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韩企高层集体撤离的纪录———2008年1月13日,山东烟台韩企世刚纤维的40多名韩籍管理人员携家带口逃离中国,抛下3000多名中国员工,工人工资200多万元,累计拖欠供应商外包商欠款3000多万元,银行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海关税款500多万元,场地租金、水电费用200万元左右,合计5400多万元的债务,时至今日很多问题仍没解决。
2、部分外企撤离时未能支付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群体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不少的压力,并且也带来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一家韩国公司在上海崇明经营了10年,原料从韩国来,产品也销往韩国。本来这家公司买了土地,但又倒手给了别人,自己再回租回来。等到仓库的货都清空了,公司计划把机器拆成领部件卖掉时,被工人们发现了。此时,公司已经拖欠了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以及之前的加班费,相关保险也没有交齐。
2月12日,东莞市南城区石鼓村鸿声模具厂的台湾老板在春节前一天卷款逃逸,仅留下厂房和机器,欠下200多名员工的工资加上赔偿金200多万元。
3、外企非法撤离因未能妥善处理企业外部债务,其直接冲击当地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由此逐渐形成了当地企业和居民对外企的排外和抵触心理,严重影响了当地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珠三角,一些地区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情况,通常采取社区或者房东为工人垫付工资的办法处理。广东东莞虎门路东社区在今年1月之前,为此垫付了100多万元,而“逃离”的外资企业数量仍在增加。有些将厂房租给外资企业的房东原本家底殷实,因为垫付工资,一夜之间被拖成穷人。
四、外商非正常撤离的应对措施
(一)通过宣传、培训,引导企业走清算之路
虽然我国外资退出机制中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废止以后,政府对外企清算的审批仅限于企业解散,政府干预减少了,并且国家对企业破产法也作了重大的修订,取消了外企申请破产必须先经政府批准的前置程序,去除了外企破产的根本法律障碍;同时,法律加强了企业不清算时股东的责任,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企业不清算、逾期清算以及因企业原因无法清算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并且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指定清算组清算案”和企业破产案件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企业清算费用和破产管理人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从企业现有资产中优先支付,减轻了企业投资人在费用负担上的压力。
因此,清算对外企还是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商会应当积极引导拟撤离的外企进入法定清算程序:首先,通过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并结合自身已经办理的解决的外商非正常撤离、引导外企进入清算程序的事例,解除外企投资者的对清算的顾虑;其次,安排专业人员对外企进行外资清算法律方面的专题培训,通过现场解释和答疑解除顾虑,同时明确不清算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避免部分企业在撤资时选择“逃跑”的方式,使其走合法清算之路。
(二)对于外资可能要非正常撤离时的应对措施
这种非正常撤离,有一点现象是共同的,即要么是外商独资公司,要么是部分中外合资企业里中方基本不管、任由外方经营。当社保部门发现某家外资公司没有及时给员工交纳社保,税务部门发现其欠税,供货商等债权人发现催要欠款久拖不给,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也许都是可能撤离的蛛丝马迹,这时就要警觉,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1、对拖欠社保、税款的外资企业,社保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追缴;
2、积极搜集外资企业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向法院申请冻结外资公司账户、查封财产等保全措施,以避免“赢了官司、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使得债权尽快实现;
3、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法院、仲裁委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中方投资者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管理权等相关的权利,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向法院、仲裁委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4、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等相关责任人“限制其离境”,以保证外资公司及时清偿债权,并且能够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三)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境外“追债”
2008 年11 月19 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下文简称为《指引》),对跨国追债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现针对该《指引》,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1、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申请立案。中国中央政府将向外方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的请求,其中包括送达传票及相关司法文书、调取证据以及对外国涉案人员的调查。
2、因外资非正常撤离、未履行正常清算义务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时起诉并采取向法院申请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保全措施。
3、对于外方行为涉嫌抽逃出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根据我国和外国签订的条约,请求司法协助。中国政府已经在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和 61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 同时在引渡问题上也与许多国家达成协定。
4、关于司法文书的执行问题,《指引》阐述了当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中国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应当得到外国投资者海外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此外,基于中外双方签订的国民待遇协定,有经济困难的中方债权人可根据外国法律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