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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贸促会系统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可行性初探


作者:何贵才

摘 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系统的涉外法律事业有过辉煌的历史。但我国对法律服务行业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时,没有将贸促会法律服务纳入国家法律执业体系,致使该系统法律工作人员出现了执业没身份,职称评定没序列,影响了法律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已成为制约贸促系统法律事业发展的瓶颈。笔者拟就该会系统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贸促会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东风,把握当前金融危机引发涉外商事争议井喷式增长的契机,为重振贸促系统特色法律服务事业建言献策。

关键词: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执业体系 可行性

一、目前我国法律顾问执业的现状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方面的职业资格和专门知识,根据国家法规取得执业证书后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可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人员包括取得职业资格并执业的有: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企业法律顾问。
(一)可担任法律顾问主体
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其与聘请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律师协会的监督。虽然2002年司法部曾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但现行的《律师法》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没有作相应规定,为此本文不再对其探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顾问服务的人员。
3、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职责为:
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3、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8、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9、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0、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比较
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不具普遍性,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区别有:
从身份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职工,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企业法
律顾问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外聘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委托合同关系;
从工作性质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而律师是社会上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知识层面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治理有关的
内容,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不同在法律知识上各有侧重;
从工作原则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参与,以事前防范为主;
而律师是专题性和临时性地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事后处理为主。
通过二者的比较,企业法律顾问熟悉内部制度,把握事情的全面,在服务企业方面有相应的优势。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
        自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来,已有近5万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最近,国家发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和通知,企业法律顾问可被评为副高、正高级专业职称。
        2002年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总法律顾问职责和待遇有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崭新阶段并已形成了一整套执业体系。

二、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系统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的必要性
(一)应对当前形势的选择
        在我国涉外商事法律工作发展过程中,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系统曾经产生过一些具有国内、国际影响的法律专家,培养了众多的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并享有中国涉外人才“黄埔军校”的美誉。但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贸促会涉外法律业务原来在全国的主导地位被逐步弱化。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因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剧增,给贸促会系统法律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贸促会系统法律工作人员执业没身份、职称评定没序列,已成为制约贸促会系统法律事业发展的瓶颈。新形势下,贸促会的法律工作人员迫切需要适合贸促会特点的、实事求是的法律服务执业体系。
(二)系统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国家贸促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贸促会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董松根副会长在09年贸促系统法律工作会议上提出“高度关注体制机制创新,做强做大贸促会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长期以来,我会的法律专业人员的执业游离于国家各种法律服务体系之间,资格的考取“各取所需”,职称序列更是“五花八门”,如有研究序列、经济师序列、律师序列和法律顾问序列等,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笔者认为,系统制度的规范化建设首先是执业体系、执业资格、执业执照和执业职称评定的规范化。体制创新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适应我会实际的法律服务执业体系。
(三)为会员企业服务的需要
        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型企业内部大都由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只在有较大或复杂争议时才外聘律师处理;但前述两者不能满足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更大,迫切需要懂法律、懂外语、懂国际惯例的专业化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贸促会施行的是会员制,应该把满足会员企业的需求作为法律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为会员企业服务需要有合法、统一、适合的执业身份,俗话说:“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
(四) 履行代言工商职能的需要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系统的法律专业人员还履行着代言工商的职能,即在我国涉外商事立法和参与国际组织制订国际商事规则方面,代表中国工商界向政府建言献策,与有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组织进行交涉和交流。系统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不仅可以稳定和壮大涉外商事法律专业队伍,还可以使商会更好地履行代言工商的职能,使我国的涉外商事立法更加科学,与国际接轨,在国际组织制定国际商事规则时能更多地听到中国的声音。
  
三、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系统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的可行性
(一)法律和政策上的可行性
       随着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国家已不可能为贸促会系统单独设立一套执业体系和职称评定机制。虽根据相关规定,大多数贸促机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不过:从机构性质上看,各地国际商会大多已经实体化运作,成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同时,大多数商会都是由贸促会出资设立的,具有国有性质。
从业务范围上看,商会系统法律工作人员为会员企业提供相应法律服务是根据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章程》开展的,贸促会法律人员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符合法律,并非个人行为。
        所以说,在贸促会系统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同时,基于中国国际商会系统的国有社团法人性质,完全可以纳入或参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来规范系统的法律服务执业体系。
(二) 管理上的可行性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总会设有法律顾问处,分支会都设有法律部,其对会员企业履行的是法律顾问职责。同时,我会在机构设立上是统一的,在业务开展依据和收费许可上是统一的,在签证员、调解员、仲裁员、特邀法律顾问资格认定上是统一的,在服务品牌标志上也是统一的。已经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法律服务系统网络。这为贸促会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提供了体制和管理上的保障。
(三)人才队伍上的可行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拥有了相当数量的仲裁员、调解员、法律顾问、签证员等专业化人才队伍。其中大部分具有律师资格、法律顾问资格,此为贸促会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提供了有效的人才储备。而且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和中级职称人员考取企业法律顾问可免考部分科目,在考试方法上4门科目在两年内通过即可,执业年检两年一次,费用较低。为此,贸促会现有法律服务人员经过认定资格和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从而形成相当规模的法律顾问队伍是完全可能的。
(四)“执业”上的可行性
        与前述介绍的当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相比,贸促会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性质、职责更接近企业法律顾问。虽然企业法律顾问只针对企业内部进行服务,但贸促会的法律工作人员持有的是国际商会的“执照”,如河北省国际商会法律顾问执照,其执业单位是“河北省国际商会”,其对所属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如到法院阅卷、出庭没有任何障碍。笔者曾以河北省国际商会法律顾问身份为会员企业担任代理人的案件中,有两次被最高院判决书上明示:“代理人:河北省国际商会法律顾问”。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法律顾问在会见刑事羁押的被告和为其代理有一定限制,但贸促会法律服务主流是商事案件,该限制对我会法律顾问执业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在“执业”范围来讲贸促会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也是可行的。

四、建议
1、国家贸促会与作为系统企业法律顾问组织者与该执业体系的管理者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沟通,取得其对贸促会建立“法律顾问执业体系”的认可和支持;
2、鉴于目前贸促会法律专业人员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和当前金融危机引发商事争议增多的实际情况,作为应急措施,可依托贸促会已建立的特邀法律顾问体系,为系统内具有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统一办理“中国国际商会”法律顾问执照,以起到宣传推广的示范作用和“应急队”、“灭火队”的作用;
3、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贸促会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契机,鼓励贸促会系统法律从业人员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为商会特色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
4、各级贸促会(国际商会)的领导应高度重视法律顾问的职称待遇落实工作,并建立有效的用人及薪酬制度,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贸促会法律工作20多年的“老兵”,曾先后持有过律师执照、法律工作者执照和法律顾问执照的经历和无奈,对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法律系统未能建立起适合自身实际的“执业体系”感到遗憾。可喜的是当前贸促系统各级领导对开展国际商会特色法律业务非常重视,国家贸促会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贸促会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使得贸促会系统推行“法律顾问执业体系”有了政策上的支持。笔者相信,贸促会系统法律工作人员期盼已久的执业身份能得到解决并涌现出众多的“一级法律顾问”,以使他们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特色法律服务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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