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及管理等多方面原因,央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往往存在较多的逾期无法收回的账款,这部分不良资产不仅使企业虚胖,也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负担。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委令第1号发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提出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第十四条为律师事务所介入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法律鉴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律师行业带来一项新业务。
一、账销案存概述
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对于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有确凿、合法的证据证实已经形成事实损失,可以直接销案,对于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所谓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包括三类,即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及实物性资产。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二、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企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和追索工作,对于取得合法、确凿的销案证据的资产,应当进行销案。
销案的证据分三类,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其中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即指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名义出具的法律鉴证意见书。
对于债权性资产,销案的证据包括:(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五)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三、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中的律师经济鉴证(法律鉴证)
律师经济鉴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所做的专项经济鉴证。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该条规定中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即指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名义出具的法律鉴证意见书。
律师在进行法律鉴证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要求进行执业活动,实施必要的、合理的鉴证程序。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最终作出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的法律鉴证意见书。对于在鉴证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律师在鉴证工作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以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抽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