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
                                                                                                                调解规则

第一条 宗旨和原则
为和谐、快捷、有效、低成本地解决商事争议,特制定本调解规则。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二条 调解范围和规则适用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商事争议,可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
凡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且调解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调解申请和受理
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可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存在提交调解的协议。
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应提交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应包含关于争议事实的简要介绍、争议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调解中心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在该期限内不予确认的,视为拒绝调解。
各方当事人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预缴调解费后,调解程序开始。调解中心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调解规则及调解专家名册。
第四条 调解专家的确定
调解案件由一名调解专家进行独任调解,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从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专家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专家,也可以在该名册之外共同选定调解专家。在该名册之外共同选定调解专家的,应征得调解中心确认。
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专家。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调解中心指定。
第五条 调解专家的信息披露
经确定的调解专家应及时向调解中心及当事人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况。
第六条 调解专家的替换
调解专家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 按照本调解规则第四条规定重新确定调解专家,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调解方式
调解专家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专家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专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
(三)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专家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八条 保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应当不公开进行。
调解专家、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九条 调解期限
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
调解专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确定调解期限。
未确定调解期限的,调解应当自调解专家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并经调解中心认可的除外。
第十条 调解地点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或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 调解程序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 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专家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决定终止调解;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通知调解中心终止调解程序;
(四)调解期限届满;
(五)调解中心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和解协议
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调解和仲裁相结合
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为使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其《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
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第十四条 费用
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中心发出的预缴调解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调解收费标准预缴调解费。调解费由申请人预缴,各方当事人约定按比例共同预缴的,从其约定。
如调解不成功,在扣除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开支费用(包括调解中心案件管理费及调解专家报酬、差旅费等)后,预缴的调解费余额返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调解专家不得在就同一或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证人,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调解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负责解释。
本调解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调解费用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调解费用(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6%-4%,最低不少于1,500元
100,000元至500,000元  争议金额的4%-2%
500,000元至1,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2%-1.75%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75%-0.5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0.55%-0.32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0.325%-0.125%
50,000,000元以上  争议金额的0.125%
申请调解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CIETAC华南调解中心决定调解费用的数额。
调解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和调解专家报酬。日常管理费包括:工作人员服务费、邮递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常用办公设备使用费以及其他为调解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到外地察看调解且调解专家也认为确有必要的,调解专家的住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另行向当事人收取。
当事人和调解专家就调解专家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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