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在英国的承认和执行

主题:
        在国际贸易争议中,有很多是通过仲裁来解决的,大多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能够得到自动履行,但是也存在败诉方不愿履行的情况,胜诉方就需要申请国外相关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在国外执行,既要以《纽约公约》为依据,又要符合该国程序法的规定。

案由:申请英国法院承认、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人: 中国某外贸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某公司

案情
        申请人与其国外客户被申请人因出口货物存在质量争议,被申请人拒付部分货款,申请人根据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6年3月24日,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剩余货款和相关费用。在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被申请人还是没有付款,再催促被申请人不再回复。后经专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公司是小公司,财务状况不是太好,但有支付能力。2006年11月20日,申请人委托河北省国际商会在英国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

执行过程
        我国和英国都是《纽约公约》即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仲裁裁决能够在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因此在我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该公约在英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河北省国际商会与国外很多法律服务机构有友好合作关系,为方便案件办理,经河北省国际商会联系,申请人委托英国福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河北省国际商会共同代理本案。
        我国仲裁裁决要在英国法庭申请执行首先要经英国法庭承认,也就是先经英国法庭审查认可,然后才进入执行程序。根据英国法庭的要求,申请人需向法庭提供如下文件:1)、经公证的裁决书复印件2)、经公证的仲裁协议复印件,3)、经公证的裁决书英文翻译件。
        当时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存在一个问题,在我国国内,单位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内,现在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履行期限6个月,英国法庭会不会据此不予受理,后核实英国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年,程序问题应依据英国法,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
        材料齐备后提交给英国法庭,法庭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根据英国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送达后14天内提出异议。根据《纽约公约》规定,异议的理由只能基于1)、仲裁协议无效,2)、被诉人未给予适当的通知,3)、仲裁员超出权力裁决,4)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结果对方并没有做出任何回应,法庭承认了该裁决。
        现在英国民事诉讼的法院程序适用的是1999年的《民事诉讼规则》。根据该规则,有几种执行方式可供选择,包括取得执行令状、申请动产扣押令、扣押第三方债务、扣押收入,以至于启动对该公司的解散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哪种方式适合,取决于该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初步调查显示该公司还在进行贸易,我们能得到的是该公司截至2005年的账户档案的情况,该账户显示流动资产减去负债后净资产还够执行数额。要得到被申请人更详细的财务资料可以请调查机构再调查,或者可以申请法院令要求债务人到法庭接受财产审查,该债务人是公司,可以申请该公司的负责人到庭,进行宣誓,接受询问,债务人必须如实回答。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向法庭申请执行令状获取。执行官依据执行令状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扣押任何可以抵偿债务的财产,执行官一般要对发现的动产登记在册。如果执行官成功收缴了财产,他们根据规定扣除执行费用,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他们只收取固定费用几十英镑。英国律师认为这是最省钱和有效的办法来得到被申请人进一步的财务信息,并建议采用此办法。如果信息不足,可再考虑是否委托调查机构。而且执行官去执行往往会促使当事人付款。申请人接受了英国律师建议,律师到法庭履行了相关手续,正式注册裁决,获得执行令状,正式委托执行官。执行官按照注册地址执行时发现该地址只是一个注册会计师的办公室,而且还锁着门,透过窗户观察象是已长时间没有营业,执行官只好留置了有关文书,看来希望渺茫,申请人也没有被申请人的其他有关地址,执行陷入了僵局。

执行结果
         在踌躇之际,英国律师收到来自会计师的一封电子邮件,邮件表明该被申请人财务已很困难,陷入业务重整或破产事务中,被申请人负责人提出三个建议:1、支付应付金额的一半了结此事,2、双方签订协议,给被申请人一个期限等待其重整后偿付,3、如果以上不行,只能进行破产程序,这样可能会分文不得。这首先是个好消息,因为对方终于有了回音,但同时看来被申请人财务状况已很困难。经与申请人沟通英国律师还是给予被申请人措词强硬的回绝,要求支付全部欠款,但接下来被申请人又杳无音信,申请人心里也没底,毕竟没有被申请人的确定地址和联络方式,比较被动。过了一个多月,英国律师接到被申请人负责人的电话,表明根据被申请人目前情况,确实没有能力全部支付所欠款项,但为了诚意解决,可以尽自己能力个人拿出部分款项,适当提高付款金额,最后了结此事,并让会计师提供有关具体账目情况,后来会计师提供了有关数据。申请人考虑虽然不能全部执行,已能收回成本和有关费用,恐时间长了再有其它变故,也就接受被申请人所提建议,现已收到协议的款项。

评析
        此案留给我们一些启示,首先对于不了解的客户,应当先行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本案中被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收回全部货款。其次,国际贸易合同中最好要订有仲裁条款,除了仲裁的诸多优势,还因为《纽约公约》的存在,使仲裁裁决在国外执行成为可能,如果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和执行都存在很大障碍。最后,涉外仲裁与诉讼最好有中外律师合作,相互配合,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合作办案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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